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时:一季度晋中宣判黑恶案件全记录

1月底,榆次区法院、寿阳法院、祁县法院、太谷法院、昔阳法院、左权法院对7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涉及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57名涉恶团伙成员受到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震慑了违法犯罪。

寿阳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时:一季度晋中宣判黑恶案件全记录

寿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徐某东等6人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寿阳县天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寿阳县翼龙贷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徐某东。

2015年至2016年期间,以被告人徐某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姜某、姚某、解某国等部分该公司员工为组成人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在徐某东的指使、安排下,多次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采用生活滋扰、语言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暴力索取债务。被告人姜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迫使他人强卖商品,情节严重。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解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巩某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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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任某晶等8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任某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祁县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任某晶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昔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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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李某强等4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强为让张某偿还其虚构的22万元欠款,纠集被告人岳某旦、李某成、张某环多次前往昔阳县某钢材销售部滋扰生事,采取强行索要每日的营业收入、长期入住、将大门上锁、用车辆封堵、驱赶工人等手段,致使昔阳县某钢材销售部及其在该销售部院内吴某刚经营的汽修厂均无法正常经营,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岳某旦、张某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被告人李某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太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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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杨某春等10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7年期间,以被告人杨某春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纠集其他被告人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春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孟某龙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荣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其余七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太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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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杜某兵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5年在太谷县某居民小区施工建设期间,以被告人杜某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纠集被告人刘某涯、张某斌、潭某冬、武某军长期驻扎施工工地,通过恐吓、殴打他人、阻拦施工、非法拘禁、强迫施工单位使用指定的建筑原材料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并伙同其他人员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的滋扰闹事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杜某兵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涯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潭某冬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武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此外,依法判令被告人杜红某、刘某涯将获取的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榆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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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李某卫等11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卫因琐事纠集被告人刘某柱、李某军、李某强、刘某琦、李某里、李某明、陈某海、杨某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

2016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虎、刘某柱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柱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左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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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孙某胜等13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孙某胜为首,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王某乙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催收贷款过程中,采取贴身跟随、轮流看管、殴打、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高利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胜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与已生效的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其余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二名被告人被同时判处罚金。

3月底,晋中市左权、灵石、平遥、寿阳、介休人民法院共对5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涉及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72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或团伙成员受到严惩。

左权县人民法院分别在榆社县人民法院、左权县人民法院、昔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张某伟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张某伟为首,被告人田某章、郭某、何某军为骨干,被告人裴某、陈某虎、高某峰、青某、孟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集团,为索取高额利息、违约金,有组织地采取贴身跟踪、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伴有故意毁坏财物、赌博犯罪,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工作,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伟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十一名被告人被同时判处罚金。

灵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琪、赵某茂、郝某辉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时:一季度晋中宣判黑恶案件全记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琪、赵某茂等人为达到其村运输户垄断某煤业有限公司原煤运输业务目的,纠集被告人郝某辉、赵某鹏等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了组织结构稳定、成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琪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赵某茂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郝某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其余十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平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星、王某亮、张某策等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时:一季度晋中宣判黑恶案件全记录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星伙同被告人张某策、王某亮、王某杰、朱某平(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祁县东六支一带单独或结伙作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寿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辛某琪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时:一季度晋中宣判黑恶案件全记录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辛某琪、张某帆、苏某国、王某、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2012年1月2日,被告人辛某琪、张某帆与李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致对方白色奥拓车受损、被害人闫某波受伤;2016年,被告人辛某琪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情节严重;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苏某国受他人指使为向被害人王某萍索要债务,非法拘禁王某萍并对其进行殴打。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辛某琪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帆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苏某国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介休市人民法院对田某林、田某勇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林、田某勇开设赌场,其余15名被告人为该二人或其中一人积极提供接送参赌人员、记账、放款、望风、抽水、场地等帮助;被告人田某林、田某勇、张某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告人田某林、白某勇、杨某福、王某信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田某勇单独及伙同被告人王某信、侯某平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无故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被告人田某林还犯有受贿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某林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

被告人田某勇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被告人白某勇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其余1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时:一季度晋中宣判黑恶案件全记录

以上黑恶犯罪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晋中市政法机关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晋中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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