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醉驾“老年代步车”,男子被判危险驾驶罪!

日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又称“老年代步车”)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有罪判决,判决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详情

2019年2月22日11时45分许,杨某某饮酒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封闭式四轮电动车,沿本市博望区老31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丹阳镇宝义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碰,致两车受损,电动车乘坐人胡某某受伤。2019年2月27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临界值。

注 意

电动四轮车通俗称作“老年代步车”,此类电动四轮车的速度、车重等远超非机动车国家标准,本案的涉案车辆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类电动汽车。

官方提示

博望检察提醒广大市民:驾驶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且检验合格标志、第三者责任保险标志齐全有效。我国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对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按规定需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超标”电动车无法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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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吴敏

审核/夏素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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