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受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张某,男,汉族,四川自贡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自2013年8月到自贡市某物流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2015年5月23日下午2点30分,张某在物流公司3号仓内装盐时,被盐堆倒下打伤。张某受伤后,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物流公司只支付了医疗费,其余费用均未支付。受伤前张某平均工资2400元,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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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张某向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的工伤申请自受伤之日起已超过一年不予受理,下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自人社工资[2017]181号)。

2017年6月5日,向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劳人仲不[2017]第51号也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维权经过:

因仲裁未果,张某向自贡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市总工会指派维权律师杨律师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收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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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点:公司与受伤者本人均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如何判定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劳动者都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而本案中,2015年5月23日张某受伤后,物流公司及张某均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由于物流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张某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物流公司也应承担。

维权结果:

2017年7月9日张某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7120元,经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认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工伤,用人单位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的规定赔偿劳动者的各项损失,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工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要求用工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各项损失。张某是工伤的证据不足,但物流公司应按人身损害赔偿张某的各项损失112,122.31元,判决作出后,张某、物流公司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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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间,转为主张侵权责任的纠纷。虽然伤者最终获得了赔偿款,但却失去了工伤足额赔偿申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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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遭受伤害后,要及时找到用人单位协商,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向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劳动者自己切记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去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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