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內蒙古公務員考試筆試重要提示

內蒙古自治區黨政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201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工作人員考試筆試將於4月20日在全區12個盟市政府所在地舉行。為了更好服務考生、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考生須知

1.本次考試開考30分鐘後,遲到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2.請考生於4月18日至4月19日從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http://www.impta.com)自行下載打印准考證。

3.考生應考時,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需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與報名時一致)或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准考證進入考場。請考生提前認真檢查身份證有效期限,身份證遺失或過期的考生,請儘快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

4.請考生嚴格按照準考證上明確的考區、考點、考場、座位號就坐參加考試!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經認定為違紀行為的,則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

5.考生進入考場時,請考生自備手提袋,將隨身攜帶的手機(手機須關機並取消鬧鈴設置)、鑰匙、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入袋內,並放在考場內指定位置。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與考試無關設備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

6.考生需攜帶黑色墨水筆(鋼筆、簽字筆)、2B鉛筆、鉛筆刀和橡皮。

7.試卷發放後,考生須嚴格按照試卷應試人員注意事項和答題卡作答須知執行。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完整填寫(塗)本人姓名和准考證號,用2B鉛筆在准考證號對應位置填塗,不得做其他標記。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時,須按照要求將准考證號填塗到答題卡相應位置。未按規定填寫(塗)姓名和准考證號者,該科目考試成績為0分。

8.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汙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9.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菸,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10.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後,方可離開考場。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試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否則按違紀處理。

11.工作人員可以採取的措施: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於或者可能用於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範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等部門處理。

12.考生須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若有作弊行為,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第30號令)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請考生提前自行查看考點位置及行車路線,提前到達考點,防止誤考。在呼和浩特市地區參加考試的考生特別提醒,由於呼和浩特市市區內正在進行地鐵建設,各位考生應提早出行以免由於堵車延誤考試。

14.請廣大考生關注內蒙古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公眾微信號nmgrsksimpta,及時獲取考試資訊。

二、部分法律法規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損壞、撕毀試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複製、傳播試題內容。對違反者,將視情節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第30號令)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考試結束後,將採用技術手段甄別雷同答卷,被甄別為雷同答卷的,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並視情節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第30號令)和有關規定處理。在考試期間,考生務必保管好自己的答題卡,防止他人抄襲。

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各位考生請仔細閱讀以上事項,預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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