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以“招拍掛”方式出讓

隨著城市的發展,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備受市民關注。哪些土地可以出讓,又有哪些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作出了詳細規定。

該規定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都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根據該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中,工業用地還包括倉儲用地。

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僅可以遏制國土資源流失,加速城市建設速度,還能打擊圈地和炒賣地皮行為,避免權力尋租等問題,推進土地市場化進程。

在三種出讓方式中,拍賣和掛牌均以“價高者得”為勝出的標準,招標則有“價高者得”和“綜合滿意度最佳”兩種評定標準。對拍賣和掛牌而言,競爭各方的出價均被實時或準實時公佈,且可以多輪競價。招標中,標書一經投出則不得修改,僅有一次競標機會。

為了確保公正、公平,該規定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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