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熊孩子”的無法無天
老師們往往是打也不得,罵也不得
很是頭疼
然而,近日公佈的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中
對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的明確規定
或將改變這一現狀
4月12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在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草案中明確了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
教師必要時可採取教育懲罰措施
草案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在學生違紀違法行為處理方面,草案明確:
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
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
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除了對中小學教師管教權的明確
草案還提出了建立治安交通聯防
保障學生們的出入校園安全
建立治安交通聯防
其中,為保障中小學生出入校園安全,草案明確: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商戶及群眾自治組織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在公安機關領導下,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共建共治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和交通環境。
當發生“社會青年或學生欺凌、打架鬥毆”,“社會人員攜帶危險物品或刀具、槍械徘徊”等情況時,治安交通聯防組織發現出現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學校。
對於校園欺凌事件的情況,草案明確,應“由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進行認定與處理,學生不服學校對欺凌行為認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復核。”同時,“對於受害嚴重者,應當及時配合心理干預”。
同時,草案中明確,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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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草案全文
家長們的看法
老師“管教”的界限應該如何明確呢?這是備受爭議的地方,不同的人對於“管教”都有不同的看法,來看一下,家長們是怎麼說的吧:
家長A:很贊同!老師管教是為了讓孩子懂規矩,不是為了整誰。小時候犯錯沒人管教,長大了犯法可就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家長B:#教師應具有教育懲戒權# 太對了,雙手雙腳贊成,想管教孩子,怕家長怕自己受影響,不管孩子,完全當個佛系老師,良心上還說不過去,每天糾結中。
家長C:#戒尺該不該還給老師# 唉~我覺得,有家長同意老師持有戒尺的,可以跟老師,學校三方簽訂協議,授予老師對自家孩子的適當管教權。同時,家長和學校也有權力和義務,監督老師的管教是否適度合理。至於不願意的家長,就不要對他們的孩子進行戒尺教育了。這樣誰也怨不得誰~
對於教育懲罰,
你又是怎麼看的呢?
來源 | 廣東發佈
校對 | 喵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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