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我們一起解讀新的《宗教事務條例》!

来,我们一起解读新的《宗教事务条例》!

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發佈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来,我们一起解读新的《宗教事务条例》!

《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

新修訂的《條例》共9章77條。在原《條例》7章48條的基礎上,新增加2章29條。

(一)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新修訂《條例》落實憲法確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一方面依法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比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明確宗教教職人員依法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等。另一方面也依法保護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權利,比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等。

(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新修訂《條例》明確並體現宗教事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即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新修訂《條例》在保護公民宗教信仰的同時,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規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的行為;增加對利用宗教宣揚極端主義、破壞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行為的處罰;增加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詐騙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三)明確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職責

新修訂《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明確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特別明確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活動的監管職責;明確規劃、建設、國土、工商、旅遊、民政、公安、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宗教活動場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設、法人登記、大型宗教活動管理、財務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職責,在法律責任一章中進一步明確了這些部門對宗教方面違法行為的管理職責。

(四)明確宗教團體的職能定位

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信教群眾的橋樑紐帶,在宗教事務管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修訂《條例》對宗教團體的職能進行了細化,使宗教團體的定位更加準確。同時為了充分發揮宗教團體的功能,還明確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強調宗教團體是舉辦宗教院校的唯一合法主體,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資格必須經過宗教團體同意等。

(五)加強對宗教院校的規範管理

宗教院校工作事關宗教的人才培養和健康傳承,規範宗教院校管理在宗教工作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為此,新修訂《條例》單設“宗教院校”一章,完善關於宗教院校的相關規定。為解決宗教院校的法律地位問題,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法人登記,以便其規範地開展民事活動。為規範宗教院校教育教學秩序,切實保障宗教院校師生合法權益,規定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

(六)賦予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

宗教活動場所在宗教事務中處於核心地位,是宗教事務管理的主要對象。但是,長期以來,宗教活動場所作為社會組織,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開展民事活動受到種種限制,比如不能對其合法擁有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不能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能參與民事訴訟等,不僅不利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政府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依法規範管理。新修訂《條例》規定符合法人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七)釐清宗教財產權歸屬

過去,我國有關宗教財產方面的文件規定,佛教寺院和道教宮觀為社會所有,伊斯蘭教的清真寺為信教群眾集體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為教會所有。這些規定已不能與現行法律相適應。同時,宗教財產的歸屬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導致一些財產被侵佔、挪用,損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權益。新修訂《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銜接,分兩類情況明確了宗教財產權的歸屬:一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佔有的屬於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二是對其他合法財產,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享受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八)加強對宗教財務的監督管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建立現代財務制度、規範財務行為,對維護信教公民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新修訂《條例》明確要求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務公開等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會計人員。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通過監督檢查、資產審計、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強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的規範管理。同時,按照憲法和稅法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都有依法納稅義務,新修訂《條例》明確要求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手續,在此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九)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

為從源頭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新修訂《條例》明確宗教界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財產和收入應當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公益慈善事業,不得用於分配;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中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十)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為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加大對互聯網宗教事務的監管力度,新修訂《條例》增加規範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有關條款。規定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規定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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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網絡綜合

校對:陸丹

審核:袁劍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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