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從總則變化看《條例》修訂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近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公佈。此次修訂是在2015年《條例》修改基礎上,適應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對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再動員、再部署。其中,新修訂《條例》總則部分共5章43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條,修改25條,整合2條。

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從政治上看。黨的十八大以來發現的管黨治黨的所有問題,從本質上看都是政治問題,都是“四個意識”不強的問題,都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問題。此次修訂《條例》,就是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劃出紀律紅線。認真學習領會修訂的內容,可以說,“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要求貫穿始終,體現在新修訂《條例》內容的方方面面。

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本次《條例》修訂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就是突出紀律建設的政治性,這在總則部分體現得尤為明顯。

《條例》第二條明確:“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黨的十九大把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佈局,並在黨章中充實完善了紀律建設相關內容。本次對《條例》作出修改,就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將黨章的新規定新要求細化具體化,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轉化為紀律要求。

作為規範450多萬黨組織和8900多萬黨員行為的黨內基礎性法規,《條例》對嚴明黨的紀律、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發揮著重要作用。以黨內基礎性法規的形式明確“兩個維護”,不僅是對黨員思想認識上的強化,更是在政治上、紀律上的明確要求。

此外,《條例》第三條還增加了“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的表述。這是繼黨章、《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後,寫入“四個意識”的又一部黨內法規,體現了黨內法規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修訂《條例》,就是要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作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全黨令行禁止。”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紀律挺在前面,體現全面從嚴要求

本次《條例》修訂將實踐中普遍運用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充實進來,作為總則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的第五條。這也是總則部分唯一一條新增的條文。

這並非“四種形態”第一次寫入黨內法規。十九大通過的黨章明確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之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也明確規定,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將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進一步程序化、規範化。本次《條例》的修訂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相銜接,有利於形成制度合力。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不斷深化對管黨治黨規律的認識,創造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做法。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正是已在實踐中普遍運用的有效做法之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層層設防,時時提醒,避免黨員幹部由小錯演變成大錯、由輕微違紀滑向嚴重違紀違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68.4萬人次,其中第一種形態佔64.6%。與之前相比,運用第一種形態處置人數佔比進一步提升,第二、三、四種形態佔比均呈下降趨勢,“倒金字塔”的分佈結構愈發明顯。“四種形態”的有效運用,既體現了組織的嚴管厚愛,也有利於進一步增強黨員幹部的紀律規矩意識。

在強化監督的同時,懲治這一手也不能放鬆。《條例》第七條增加了“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的表述。第二十條完善了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明確對“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等行為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這些變化,體現了對頂風違紀、不收斂不收手者嚴肅查處的態度,再次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堅持不懈持之以恆抓紀律建設的強烈信號。

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銜接,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使全面從嚴治黨的思路舉措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委組建後,與各級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既執紀又執法。新的職能定位和工作方式,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都提出了相應的修改要求。

在這一背景下,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的變化和要求體現在黨內法規中,把實踐經驗凝練為紀律條文,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成為本次《條例》修改的一個重要著眼點。

對於監察法中規定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情形,《條例》都有所呼應。如在第二十七條黨員違法犯罪表現中,增加了“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表述。

紀法貫通,首先是堅持紀嚴於法。《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這是對涉嫌違法犯罪黨員幹部進行紀律處分的程序性規定,避免出現“帶著黨籍蹲監獄”等情況,體現了黨規黨紀是國法的先導,黨紀嚴於國法。黨員幹部只要不違紀就不會違法,要通過抓紀律執行解決從“好同志”淪為“階下囚”的問題。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一些工作實踐中的變化在新修訂的《條例》中也得到體現。如“政務處分”全面代替“行政處分”,“留置”也首次出現在黨紀處分條例中。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紀律和法律的本質目標是一致的。2015年修訂的《條例》針對“紀法不分”這一突出問題,提出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等原則。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監察法頒佈實施,必須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堅持紀嚴於法、紀法協同。

黨的紀律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根據實踐發展調整與國家法律相協調、相銜接的條款,既是完善黨內法規的現實需要,也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具體舉措。此次修訂《條例》,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有利於進一步深化對黨的紀律建設規律的認識,以更加科學、更加嚴密、更加有效的思路舉措,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取得更大戰略性成果。(記者 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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