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采河砂,与偷矿同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呢?我们跟随下面的案例来看看。

偷采河砂,与偷矿同罪!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至4月,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合伙购买的采砂船在江苏省新沂河某段水域非法开采黄砂计7000余吨,并向张某等多人出售获利15万余元。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三人非法开采黄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计15万余元。

不久,被告人方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等候处理,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

偷采河砂,与偷矿同罪!

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矿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某、方某、杨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方某曾因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方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三人违法所得计15万余元上缴国库。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采河砂,与偷矿同罪!

律问问律师表示:非法采矿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不少人由于贪图这样的利益,断送了宝贵的前程,采矿活动需要前往行政机关获得许可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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