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藩:“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 一字之差 “差”在哪兒

立法訪談


張晉藩:“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 一字之差 “差”在哪兒


唐朝著名“諫臣”魏徵曾將國家、皇帝、法律三者之間的關係,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他說:國家好像是一匹奔馬,騎在馬上的騎手就是皇帝,皇帝手中拿的鞭子就是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張晉藩在《法史鉤沉話智庫》一書中說,“法為治國之具”的主張,始於春秋戰國之際,對後世的影響極為深遠。

法家奉行“以法治國”,主張“國不可一日無法”,即使在獨尊儒術以後,其法治的精神也滲透到儒術之中。尤其是法家的君主獨裁的主張,奠定了秦以後專制主義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

張晉藩教授說,不論是統一中國的漢族皇帝,還是入主中原的少數民族領袖,為了確立穩定的國家統治,都積極進行立法建制。

歷代皇帝都親掌國家立法。如北魏孝文帝鑑於“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輕重”,不僅多次修律,而且親自執筆定擬。史載:“孝文用夏變俗,其於律令,至躬自下筆,凡有疑義,親臨決之,後世稱焉。”

隋朝建立以後,文帝總結北周亡國之戒,將法制改革提上了緊迫的議事日程,命裴政、蘇威、高熲、鄭譯、楊素、常明、韓溶、李諤、柳雄亮等一批達官名儒,以“政採魏晉刑典,下至齊梁,沿革輕重,取其折衷(中)”為指導原則制定新律。隋初立法,不拘泥於一國一族的偏見,取精用宏,兼收幷蓄,從而造就了在中華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開皇律》。隋文帝不僅重視立法,還重視司法建設,援法斷罪,使漢以來的引經決獄之風受到頓挫。

唐朝開國的幾代皇帝都重視立法建設。特別是唐太宗李世民,強調依法治國,“人有所犯,一斷於法”;凡“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法怠慢者,雖親必罰”。

唐高宗時期制定的《永徽律》,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華法系的集中體現。唐朝的司法制度不僅規定了援法斷罪的條文和司法官應負的責任,而且建立了三司推事的會審制度和死刑複核的複審制度。

張晉藩:“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 一字之差 “差”在哪兒

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時代,也是既重公權也比較重私權、講求法制的時代。宋太祖曾說:“王者禁人為非,莫先於法令。”太宗也反覆告誠臣下:“法律之書,甚資政理。人臣若不知法,舉動是過。苟能讀之,益人知識。”宋仁宗更將法治作為圖治之要,說:“法制立,然後萬事有經,而治道可必。”

宋朝的土大夫也以明法讀律為尚蘇軾在給其弟子由的詩中說:“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

陳亮曾就漢、唐、宋三朝法制進行比較,說:“漢,任人者也;唐,人法並行也;本朝,任法者也。”

宋朝不僅制定了具有時代特色的《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還豐富了民事與財政金融立法,強化了中央集權的行政立法,改革了司法制度。《折獄龜鑑》《業陰比事》之類的律學著作,反映了宋人是重視總結司法經驗的。特別是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單書,對中國古代法醫學進行了全面總結,是中國最早的、也是享譽世界的法醫學著作。

明太祖朱元璋不僅手訂《御製大誥》,而且親自參與《大明律》的修撰。《明史・刑法志》記載:“(洪武)六年(1373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其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兩廡,

親加裁酌。”《大明律》是繼《唐律疏議》之後對相鄰國家朝鮮和日本最有影響的一部法典,是中華法系達到巔峰的重要標誌。明朝實行的會審制度,是唐朝複審制度的新發展,並開啟了清朝秋審制度的歷史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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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藩

教授認為,以法治國、法為治具的思想影響下中國曆代法制發展的狀況。但是,封建時代的法治正像魏徵所比喻的那樣,不過是君主手中的工具,它的功用和價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君主個人狀況的影響——遇有明君,法律可以發揮治世之具的作用;遇到昏君,法律很可能被任意踐踏,甚至成為廢紙。

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以為天下“莫予毒也”,任意破壞法制,焚書坑儒,“偶語詩書”者棄市,遭受肉刑懲罰的比比皆是,使得天下人皆苦於秦法,不僅二世而亡,而且結束了法家數百年的政治統治地位。

隋文帝曾經是重視法律的皇帝,即位以後制定的《開皇律》是一部善法,在法制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但晚年志得意滿,不惜以意毀法

例如,他在六月天處死一個罪犯,百官勸諫說漢以來一直實行秋冬行刑,不宜在六月天執行死刑。但文帝堅持說六月天雷霆震怒可以擊斃人命,自己也可以六月天殺人。由於人君不奉法尊法,反而毀法犯法,法律就喪失了

治世之具的作用。到了隋末,已經是“憲章遐棄”,“官人不以違法為意”,隋朝的末日也就到來了。

張晉藩說,中國古代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它有著治世的一面,但又受制於君主的品格狀態,因而有著很大的侷限性。

如果說以法治國是法律工具主義,那麼,依法治國就是法律權威主義,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約束。為了建設法治中國,需要肅清法律工具主義的殘餘影響,牢固地樹立起法律權威主義的觀念。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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