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增值稅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諮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由上述政策可見,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才可以免徵增值稅,且這部分技術諮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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