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暫行辦法(摘要)

一、扶持對象:

具有市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實現自主創業或靈活就業且需要幫助的殘疾人。包括:在國際、全國、全省和全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和殘疾人體育競(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選手;獲得市(含)級以上“殘疾人自強模範”、“殘疾人技術能手”、“最美殘疾人”等榮譽稱號的殘疾人。

申請扶持的殘疾人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合法且具備可持續經營的潛力。

泰州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暫行辦法(摘要)

泰州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暫行辦法(摘要)

二、資金扶持標準:

1.對自主創業並取得了《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殘疾人,根據經營規模、資金和固定資產投入等情況,按照5萬元(含)以下的給予5000元創業扶持,5萬元以上的給予10﹪創業扶持,扶持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對從事個體經營(含農村民俗旅遊經營)實現就業,並領取了《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殘疾人,根據經營規模、資金和固定資產投入等情況,按照3萬元(含)以下的給予3000元扶持,3萬元以上的給予10﹪扶持,扶持標準最高不超過1萬元。

3.對在國際、全國、全省和全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和殘疾人體育競(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選手、獲得市(含)級以上“殘疾人自強模範”、“殘疾人技術能手”、“最美殘疾人”等榮譽稱號的自主創業和個體就業的殘疾人,按照實際資金扶持標準再提高10﹪。

以上扶持均為一次性,不得重複享受。具體扶持資金額度,根據殘疾人個人實際投入情況及有關票據進行確定,扶持的實物計入扶持資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原則上,已經享受過本辦法資金扶持的殘疾人五年內再(或重新)自主創業和個體就業不重複享受。

三、社會保險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4045”(女40週歲,男45週歲)(含)以上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由自己籌資繳納社會保險的殘疾人,給予按照每年最低繳費基數計算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繳費全額的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為5年。

四、申請審批程序:

申請自主創業和個體就業扶持資金的殘疾人,在每年4月或8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殘聯提交(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項目、時間、地點、資金投入和申請扶持的金額、用途等情況)書面申請、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和《戶口簿》,提供《營業執照》,個體就業的或提供集貿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證明(涉及原件經區殘聯審核後退回),填寫《市區殘疾人自主創業和個體就業一次性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

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殘疾人,在每年8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殘聯提交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戶口簿》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等有關材料(涉及原件經區殘聯審核後退回),填寫《市區殘疾人個體就業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2)。

五、注意事項: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殘疾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已實現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它形式就業的;

2.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符合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條件的;

4.死亡的;5.戶口轉至外市、區的;

6.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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