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少數票總統”

人們印象中的美國總統選舉,是獲得多數選票的人當選,但是美國曆史上曾經有四位以少數票當選的總統,為什麼會出現“少數票總統”?這與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有關。

美國的“少數票總統”

美國總統選舉素有“驢象之爭”之稱

票少者勝

1776年7月4日,美第二屆大陸會議在費城通過《獨立宣言》,但受長達八年的獨立戰爭(1775~1784)的影響,直到1788年美國才首次舉行總統選舉。喬治·華盛頓以全票當選第一任美國總統,也成為美歷史上迄今唯一以全票當選的總統。

美國曾有兩次大選沒能選出總統,而不得不由眾議院選出。

1800年,托馬斯·傑斐遜和艾倫·伯爾各獲得73張選舉人票。後眾院經36輪投票才決出勝負,傑斐遜當選總統,伯爾為副總統。

1824年選舉又出現新問題,四位總統候選人,無一人獲得過半數選舉人團票,只得交由眾院投票表決。約翰·昆西·亞當斯在眾院表決中得票比對手安德魯·傑克遜少15張。但後來傑克遜被控腐敗,亞當斯當選總統。

除約翰·昆西·亞當斯外,美還有兩位總統普選票少於對手而入主白宮。

1876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拉瑟福德·海斯的普選票少於對手近25萬張,但因選舉人團票領先而當選。1888年,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本傑明·哈里森比對手少近9萬張普選票但仍然獲勝。2000年,小布什所得選民票數少於戈爾50多萬張,但選舉人票數超過戈爾5張,成為美國曆史上第四個“少數票總統”。

改革努力屢敗屢戰

現行的選舉人團制度早就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能產生“少數票總統”,有違民主的“多數決”要求。之所以會產生“少數票總統”,《社會觀察》的文章說,很大程度上在於選舉人團的分配與產生機制均存在一定的弊病。

目前,美國選舉人團的分配方案仍遵從制憲者的安排,總人數為聯邦參議院與眾議院議員人數之和。美國現共有50個州,無論各州人數多少,每州兩個參議院席位,這是按照平等代表制原則進行分配;而各州參議員數量不同,這就造成各州選舉人票所代表的人數標準存有差異。因此,選舉人票的多少也就不能如實反映支持率的高低。

選舉人團在各州的產生,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以外,基本都採用“勝者全得”原則:各州獲得選民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即獲得該州所有選舉人票。這一規則曾在歷史上多次造成總統選舉危機,因此受各方指摘頗多。

美國選舉人團制度因存有明顯缺陷,自傑克遜總統以來,提出廢除此制度的呼聲就從未消停過。1969年,美國眾議院通過一個法案,主張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剛當選的尼克松總統也對此表示支持,這在歷史上極為罕見。但此法案參議院沒有通過。1979年,主張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憲法修正案得到了參議院51票的支持,此數字也創了歷史紀錄,但仍因未達到法定的67票而流產。

改革何以如此之難?

為何選舉人團制度如此難以廢除呢?

首先,較之人口眾多的大州,小州無疑更支持現行的選舉人團制度,因為依據選舉人票而非選民票多少來決定總統人選,使小州相對獲得了更大的權重。歷來當選的“少數票總統”,都離不開小州的支持。大州在眾議院中較佔優勢,小州在參議院中較佔優勢。因為美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的提出需要獲得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人數或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同意,倘若沒有參議院或小州的支持,像廢除選舉人團制度這樣的憲法修正案根本不可能提出,而小州及其佔優勢的參議院,當然也不大會贊同廢除對自身較為有利的選舉人團制度。

再者,在“勝者全得”的選舉人團制度下,選民多傾向於投票給可能獲勝者,民主黨和共和黨之外的少數黨是沒有機會的。而一旦廢除此制度,少數黨就可能通過聯合而贏得較多選票,成為一支強大的力量。當然,在這種情況下,關鍵問題並不在於少數黨是否可能獲勝,而在於:到底應該進行一輪還是多輪選舉?政黨制度將可能變得何等支離破碎?有多少黨派存在才算合理?其結果將可能影響美國的整個憲政結構,使美國政黨制度從兩黨制轉向多黨制。

實踐上,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提議得不到小州支持,難以在參議院通過;理論上,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將對美國的聯邦制和兩黨製造成巨大沖擊。故而,雖然反對與廢除之聲不絕,但選舉人團制度仍然存在,並一直運行著。(來源|《讀者報》 作者|劉晨光 比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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