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

文|张西流 朱忠保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24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赔偿金117万元。(4月25日《新京报》)

行人谢某闯红灯过马路,与行驶中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主死亡,谢某逃逸后归案,因此被判刑3年,并承担巨额赔偿117万元,再次将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推上了风口浪尖。行人与电动车相撞,行人反而要承担主要责任,从情感上讲,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殊不知,行人谢某是闯红灯时被撞的,明显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理应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


时下,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已经在一些市民身上根深蒂固,甚至已经成了一种生活习惯。特别是,由行人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可见,治理行人闯红灯,从小处讲,是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讲,是制止行人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厉禁止行人闯红灯”等纳入了规范范围,使治理行人闯红灯有法可依。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


问题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对于行人闯红灯,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行人在闯红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


可见,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换言之,行人闯红灯获刑,是一堂生动的交通法规课,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小视。事实上,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成为交警部门查处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

比如,对于行人闯红灯,即便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要对行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轻微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实施行政拘留;对于行人因闯红灯被机动车撞了,无论后果如何,均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行人因闯红灯,而引发的撞死撞伤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


相信不少车主出门都会感慨:尽管小心翼翼开车上路,也不免会被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搞得十分头疼。长期以来不少行人以弱者自居,抱着“我弱我有理”,其他车辆都要为我让路的心态,肆意违反交通规则。

实际上,在以往的交通事故划分责任判罚中,行人往往被作为弱势群体,即便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最终也往往由机动车车主来承担责任一起“背黑锅”,即使机动车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至少10%的责任。因此,在不少行人的心里,有一种”我是行人我怕谁”,”我弱我有理”的错误观念。

行人闯红灯被判刑是惩戒更是警示


正如网友所言,正是因为以往在交通事故判罚中,过分的照顾行人的弱者身份,才给人们造成这种“道德绑架”的假象,让不少人觉得“我弱我有理”。现在,即使是“弱者”的行人,只要违法,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法外特权,行人也例外,违法就要受惩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越来越多的行人因此被判决,赔钱又坐牢,给所有行人敲响了警钟,“弱者”不是行人违法的挡箭牌,违法一样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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