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深夜进贼,男主人抓贼导致小偷心脏病突发被提起公诉,对此事你怎么看?

G725253


这个是真实的案件,还是网友编造的事实?

男主人被提起公诉,涉嫌的罪名会是什么?想了下,如果硬要强行给其定个罪名,可能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会比较接近。

因为我们在实践案例中,也经常看见双方因为吵架或打架等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发作致死。法院也将次类行为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像因为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对方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值得商榷。但是,问题所述情况与这类行为有着本质冲突。吵架或打架等肢体冲突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而业主面对入室盗窃的小偷(特别是,抗拒抓捕的小偷或采用其他暴力形式,则有可能涉嫌抢劫罪),抓捕小偷,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并且对于可能导致心脏病发作,这个当事人不可能预见,也无法预见,根本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我们一直强调公民私人住宅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对于入室犯罪行为,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都不应当属于过当。否则,在自己的场所,在最安全的场所,都无法实施防卫行为,那最低的安全保障,公民的安全感将无从谈起。


叶律师


贼进别人家行窃本意是偷盗,性质是犯罪,他在非法掠夺他人财产时,已经给别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无法预知的威胁,一旦主人发现,明智的盗贼会闻风而逃,但凶残的贼会露出强盗本性,他会与主人殊死搏斗,在这种关键时刻,主人要行使正当防卫,那和强盗的冲突就会升级为不可预见的你死我活的自卫状态,况且强盗的身上也没有标明他是心脏病患者,所以主人驱赶强盗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没有什么不妥,那么强盗因心脏病毙命,那是咎由自取,自寻死路,是苍天对他的惩罚,主人没有任何过错,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果法律要追究主人的责任,那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根本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我们将生存在一个无法无天强盗猖獗的社会里。


翰墨85


家中厕所撞见陌生男,主人深夜“抓贼”致其心脏病死亡被公诉。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事情的大概经过。

4月19日,李凤英时与丈夫经营禽蛋生意,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丈夫陈定和儿子陈可装卸鸡蛋时,发现陌生人黄清躲藏在租赁房的厕所里。

李凤英丈夫怀疑对方是小偷,上前和对方发生抓扯。

李凤英丈夫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报警。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撕扯过程中,小偷突然心脏病发作。

警方到达现场后,经过检查,小偷脉搏微弱。

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此刻,小偷已无生命体征。

经过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

“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这个通知书显示,明显是因为李凤英丈夫,和小偷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过程中,导致其死亡。

对此,我个人不想评判什么。

下面是黄家提起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位看仔细了。

“黄清与被告人陈定及其儿子陈可两人素不相识,两人殴打黄清死亡的行为,给原告家庭极大的惊吓和刺激,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和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安排人员过来看望与道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陈定赔偿丧葬费33228元,家属参加后事的合理支出10000元、死亡赔偿金692980元、被抚养生活费251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811330元。”

是的,你没看错,81万。

偷人家东西,人死了,家人讹上了。
我想问,要脸不?


遇我得福


其实,从整个时间看起来,真的让人无所适从,如何才能保卫自己的财产安全。

1.自己家的库房厕所进来陌生人,不知其真实意图就让他离开吗?不科学吧。公民有保证自己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力。


2.既然黄某不承认自己是小偷,那就完全可以等待警察过来弄清楚,何必几次三番的要逃走呢?而且在陈定让儿子报警时还出言威胁!这不是小偷啦,我觉得说是抢劫都可以了。

3.黄某经查后有心脏疾病,这才是致死原因。话说,既然心脏不好,还这么刺激的爬到人家仓库里干嘛?这不是找死吗?人家没有义务保护你这个不速之客。

4.陈定父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甚至被黄某威胁,这已经不仅仅是不是偷的问题了。难道还真的把小偷放走,然后迎来无尽的烦恼吗?毕竟自己是做生意的。

5.家属的是非观还真的颠覆了大家的三观了。偷盗有理,死亡无罪可赔钱,这都成了什么逻辑?应该把这一家不要脸的都抓了才行。

相信法律会给陈定父子一个公正,因此,检察院两次不予批捕。最后结案交给检察院,最终的结果会由法律给予一个公正的判断。毕竟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比违法行为更应该得到保障。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说天评地盐城哥


我觉得咱们应该先回放一下彼时的情景:媒体报道,这个倒霉的男主人陈定夫妻在广西做禽蛋生意,2018年7月10日23时30分,请注意这个时间,是午夜,万籁俱寂。咱们勤劳持家的男主人陈定和儿子陈可连夜装卸鸡蛋,突然间就发现有一个自己租赁房的厕所里藏着一个人(黄清)!陈定吓了一跳,第一反应是“贼”!并上前压制,怀疑对方是小偷,双方发生抓扯。陈定一边擒拿和压制黄清,一边叫儿子陈可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黄清濒死,随后叫了120,医护人员随后抵达,黄清已经咽气。

警方的鉴定意见是:“死者黄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就这么个事,咱们男主人无端降祸,家里进来一个死人还不算完,他还被当地检方公诉了!!!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小贼家属索赔81万元!

陈定一的妻子李凤英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家里进了小偷,我们采取了正常人的正常举动,如果这都要判刑要赔钱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还要先问问他,‘你有没有病’?”

这件事,你说小贼家属起诉民事索赔,我可以理解,是非曲直等法院判决,但是,检察院堂儿皇之地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来提起公诉,作为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多年的我,着实是开了眼界。

我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很低,低到可以忽略不计,这个案子,是否可以添上一笔?我们拭目以待。


潘卫霞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没有什么质疑的,男主人必须要负责,必须要给小偷赔偿啊。原因如下:

一、男主人为什么把偷盗环境搞的如此紧张?人家小偷容易吗,带着严重的疾病隐患到你家偷点东西,可你倒好,不但不予以配合,居然还要抓人家。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你把门打开,然后把家中值钱的东西悉数拿出来,供小偷挑选。让他的偷盗行为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下顺利完成,然后将其送到楼下,目送离去。

二、男主人为什么不提前询问一下小偷身体状况?小偷开门之后,你应该问一下他的病史,在得知他患有心脏病后,应当及时下楼到就近药店买上点速效救心丸之类的心脑血管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当遇到大件贵重物品时,还应当积极帮助抬到楼下,如果你体力好的话,最好自己扛到楼下,以节省小偷体力。

三、男主人看到小偷入室后为什么不积极做好保障工作?当你发现小偷入室之后,为了防止他偷完东西之后慌不择路,你应该立即把所有的门窗关好上锁,防止小偷紧急情况下跳窗,轻则摔伤,重则摔亡,这样的悲剧不是没有。

四、男主人应当珍惜这种缘份。天下之大,那么多的人家,小偷为什么偏偏选中你们家偷,这是对你的器重和信赖,也是一种可遇不可求的缘份。正常来讲应当留下吃饭才对。

所以综合来看,男主人在小偷实施偷盗的整个过程当中,是缺乏应变能力和爱心的,理应进行高额赔偿。


元芳有看法


男子抓贼属于正当的自力救助,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专门去查看了相关的新闻报道,从目前报道的细节来看,死者是小偷或者不怀好意者的概率很大。



1,陌生男子黄某深夜出现在陈先生租房处的厕所内。(试问,正常情况下,谁会深夜偷偷潜入别人的家中?)

2,在发现黄某之后,陈先生想起厕所旁边架子上的挂历里边有三千块钱,于是想要问清楚黄某到底是来干什么的,双方发生纠缠,陈先生压在了黄某身上。同时,陈先生让家人报警。报完警后陈先生的孩子看到自己的手机从黄某裤子右边的口袋掉到了地上,捡起来发现手机已经被关机了。(如果媒体报道属实,那么黄口显然是来偷东西的)

3,黄某一听要报警,开始一边猛烈挣扎一边对陈先生大喊:“我要是进去了,也会马上出来的。出来了要找你麻烦的,你是做生意的。”(仅凭黄某这句话就可以看出他绝不是善良之辈。)随后,陈先生将黄某的衣服套在了黄某头上,黄某隔着衣服咬了陈先生的手两口,然后陈先生就用拳头朝黄某脸上打了两三下。

4,黄某因心脏病发作引发急性呼吸障碍死亡,2019年的2月28日,当地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先生提起公诉。黄某家属向陈先生提出共计811330元的索赔。(黄某家属的三观令人倍感无语,这到别人家里偷东西还有理了?)

5,据悉,死者黄某生前系吸毒人员有赌博史,且黄某的家属称其曾经“坐过几年牢”。(侧面说明黄某深夜潜入陈先生家绝不是偶然。)

从上面这些罗列的细节不难看出,陈先生在发现“小偷”黄某之后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措施,并无不妥之处,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患有心脏病,更应该为自己深夜潜入别人家里实施盗窃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从某种程度上讲,黄某就咎由自取。

就像陈先生妻子说的:

这种事情,任何人说不准都会碰上。家里进了小偷,我们采取了正常人的正常举动,如果这都要判刑要赔钱的话,那以后谁还敢抓小偷?是不是抓之前还要先问问他:“你有没有病?”

话糙理不糙,这也是大众难以理解的地方。

其实,之前就有过类似的案例。

2015年,退伍军人银先生在接孙女放学的路上遇到有人抓贼,正义感驱使银先生挺身而出,在抓贼的过程中,窃贼激烈反抗并称:“我记得你们了”。银先生担心日后遭到报复,顺手将窃贼挣脱的外衣罩住其头部,岂料窃贼竟因此死亡,后法医鉴定,系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随后,银先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死罪刑拘,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三年的煎熬,最终检察院认定银先生属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综上所述,如果不出意外的话,陈先生的行为也应该和上述例子中一样,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夜雨如书


如果这个蝴蝶效应扩大化,那我想每个人在自己家中看到小偷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


事件回顾:广西的陈先生经营蛋禽生意,2018年7月一天晚上十一点多,他跟13岁儿子正在装卸鸡蛋,当他想上厕所时,发现藏在自家厕所的黄清,因为怀疑对方是小偷,双方发生撕扯,陈先生大喊,你进来干什么,你来干嘛?黄清回应说我不是小偷,我没偷东西,之后想逃跑,为了防止对方逃跑,陈先生压制住了对方,同时大声让儿子赶紧报警。黄清一听说要报警,大声喊:我要进去了也会马上出来,出来了我会找你麻烦,你是做生意的。

随后陈先生把黄清自己衣服盖在头上,告诉他别挣扎,等警察来处理,等待民警到来,遗憾的是民警到来之后,黄清已经停止呼吸,桂林市象山区签订结果:死者黄清受到胸腹部挤压及心脏病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死亡。事后查明死者黄清系吸毒人员,坐过牢。

2019年2月28日,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像桂林市象山区提起公诉。同时死者家属诉讼索赔后事费用,死亡赔偿金,抚养生活费,精神抚恤金等共计811330元。

诗词公寓观点:如果照这样下去,谁来告诉我,如果小偷来自家偷东西,作为主人的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是为了保护自家生命和财产安全,与小偷搏斗?还是先问清楚小偷有没有心脏病高血压什么的再搏斗?万一有病那我们是不是还要烟好酒伺候着?因为如果搏斗的话,万一小偷心脏病犯了,那我们是不是也要摊上一个过失杀人罪,被关进监狱里?那到底是搏斗还是不搏斗?这在现在的社会难道真的成了一个问题?

那反过来想,到底是什么样的事件,什么样的影响让我们觉得跟小偷搏斗,抓小偷,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都成了一种高风险的行为?那这是不是在变相的支持小偷的行为?是不是会助长这种社会风气的蔓延?



因此我个人觉得一些具有风向标的判决,是引起蝴蝶效应的根源,我也希望一些正能量的判决能让坏人打消做坏人的心,起到威慑作用。这样好人才会有更加良性的发现空间。


诗词公寓


桂林这又要轰轰烈烈的出名了。竟然是真事,真是活久见。小偷自己心脏病死了,失主倒是过失杀人了。如此公诉水平,不怕群众戳脊梁骨么?


其一小偷才是造成自己死亡的过错方。逻辑很简单,小偷为啥会死?因为自己作死。小偷要是老老实实在自己家呆着,能被别人在家里抓住么?能吓得心脏病突发么?小偷这完全就是自己造成的后果,应该自己承担。倒是失主才觉得晦气呢,小偷死在自己家里,想想就觉得倒霉呢。


其二失主没有任何过错。要是照普通的理解,失主暴力殴打小偷,导致小偷死亡,失主有一些故意伤害的故意。可是本案中,看不出失主有任何不妥。失主就是按住小偷而已,这完全符合正常人的反应,符合正常的防卫原则。失主何罪只有?

其三我觉得公诉的水平还应该提高。绝对不应该是谁死谁有理?有人死了就得有人顶缸。也得看看为啥死,死的人本来是干嘛的。所谓的正当防卫,绝对不应该是写在刑法教科书里的干瘪文字。


律师独角兽


抓贼不成,反而惹得一身官司,不仅死者(小偷)的家属要索赔81万,而且还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想必看到此结局的吃瓜群众,几乎没有不为抓贼的男主人喊冤叫屈的。

然而没有办法,需知正义抓贼离实质违法只有一步之差,事件性质的转变就在“电光石火”的一念之间。

为何众人眼里不乏“见义勇为”成分的抓贼举动,却构成了大伙不愿意看到的“事实犯罪”?

警方和法院的认定结果是这样的:死者黄某受到胸腹部挤压及心脏病,导致呼吸循环功能性障碍死亡。死亡主要原因是腹部受到挤压,心脏病是次要原因。

男主人陈某因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过失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在案发过程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那就是窃贼被陈某控制后,已然报警,但是男主人仍然不依不饶地“压在(窃贼)黄某身上”,导致其腹部受到严重挤压,诱发心脏病而一命呜呼,等于对窃贼的死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需要重视和明白的是,尽管窃贼龌蹉可耻的盗窃之举,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是窃贼还是宪法保护的公民,他的生命权利不容忽视和剥夺。更不能因为抓贼有理,就可以肆意妄为,不计后果,致窃贼于死地。

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希望有更多的观众明白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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