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人注意了!过马路别再闯红灯了,这个人闯个红灯赔了117万!

走路闯个红灯,

换来3年牢狱,

赔偿117万元!

这是站在被告席上的

谢大姐万万想不到的结局……

新闻出来后顿时“沸”了

在交通事故中,

行人往往处于弱势群体,

所以每次发生意外,

大家都会谴责机动车或电动车。

然而这一次却却相反……

闯红灯后双方倒地

去年底,谢大姐在宁波市鄞州区一十字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一头撞上了正在骑电动车的邓某,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

事发当时的状况

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行人闯红灯担主责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昨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她也在庭上解释,当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鹰潭人注意了!过马路别再闯红灯了,这个人闯个红灯赔了117万!

对于交警的责任认定,

很多网友拍手称快

↓↓↓

@张小妹:判的好,乱闯红灯真的很烦


@卡布奇诺:为所有无视交通法规行人戒!


@哆啦A梦Love:判决非常好,到位,大快人心!


@天光:判得好,交通参与者没有强势弱势,只有守法违法之分。该!负责的一定要负责。


@惊鸿叠影:大快人心。


@思念:判的好,现在行人,非机动车乱穿马路的行为比比皆是,该是谁违反了交通规则,就应该承担后果。


@晕晕:判的好!罔顾他人生命实在可恶!

有网友说发生“车祸”时

千万不能为了逃避责任,

抱着侥幸心理逃离事故现场

↓↓↓

@礼白拜:交通逃逸应该全责


@奇函数:不逃还好,逃逸肯定全责了

有人说如果当时

电动车路口减速

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

@多余:判的没问题,你们有没有想过当时减下速,是不是会有另一个结局。行人闯红灯固然是错。但是现在的电瓶车主开车也不慢。电瓶车本身雨天急刹缓刹都容易打滑,请放慢速度为了自身安全与他人安全。

也有网友说

虽是个案,

应引起行人的重视,

遵守交通规则!

↓↓↓

@幸福的轮廓:真的搞不懂,急啥?好了,闯红灯成功了,快个几十秒,失败了100多万外加蹲三年监狱。


@张琦琦:这行人乱穿红灯穿惯了 很不幸这次后果严重

@zhzhbi:人出行时一定要是守规矩,这样对自己和大家都会好,要是乱闯红灯出了事故后悔就晚了。


@婧:不乱闯红灯是最基本素质,可是现在却需要警察每天去监管,说实话,人的自身素质意识不提高,天天抓都没用,抓到了感觉自己今天倒霉,没抓到就是运气好,这种想法只要存在就搞不好,只是浪费时间而已。


@飛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众多违法者请谨记,闯红灯不是陋习而是违法行为。


@老王:不要以为闯个红灯是小事,发生事故后就是大事。


鹰潭人注意了!过马路别再闯红灯了,这个人闯个红灯赔了117万!

其实,这并不是个例

其他地方也有过类似判决

过马路看手机被判刑10个月

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山市一名女子胡某过马路的时候闯了红灯,并且全程低头看手机,与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该胡某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法庭外,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最终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0万元人民币。

鹰潭人注意了!过马路别再闯红灯了,这个人闯个红灯赔了117万!


女子奔跑撞倒电瓶车致人死亡

2015年2月22日17时45分许,55岁的范女士吃过晚饭,骑着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双阳路非机动车道上时,行人赵某走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范女士同向而行。突然,赵某转身跑了起来,将行驶中的范女士连车带人撞倒,范女士头部向右着地,颅脑重创。经入院治疗四十多天后,范女士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浦警方认定赵某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事发后,彭先生和父亲曾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赵某因逃逸未到庭。2015年10月19日,杨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赵某承担70%,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逾

77万元

鹰潭人注意了!过马路别再闯红灯了,这个人闯个红灯赔了117万!

“我弱我有理”的观念,

在生活中并不鲜见。

行人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车祸,

后者往往要“背锅”。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颠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观念......

@自己:有些人认为行人就和交通肇事没关系了,错误的事情。既然是步行的人统称为行人,行人也被称为自然行为负责人。像新闻里提到的这位行人撞到了骑车的人,就属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自然行为责任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所以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为负责。


@北征南归:不要再让机动车辆当冤大头了,有好多交通事故明显是行人的责任,却让机动车辆当了冤大头。


@森林说:无论是行人,还是骑车,开车的都不要忘了安全礼让,不为别人也要为自己安全,你安全守规则别人也就会多一份安全,起码你守规则了就少一份不安全因素。

律师答疑解惑

行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葛志浩律师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关于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参照侵权行为的定性原则,即哪一方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具有主要过错,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况且类似于“行人不得乱穿马路”等交通规则早已作广泛宣传,因此,明知而故犯,并导致交通事故,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违反该法并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可能触及交通肇事罪。


现在鹰潭在重要路口基本上都指派了专门的交警进行指挥管理

但是闯红灯的现象仍然是屡见不鲜

希望通过这几个事件

大家能够有所改变

生命仅此一次

千万别心存侥幸

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