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如何理解業委會“備案”,不備案影不影響主體資格?

關於業委會“備案”,備案所引出的問題,業委會沒有按規定備案,會不會影響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有沒有影響?通過一個案例來具體的分析!(只針對國務的物業管理條例分析,提供一個思路。對於各省具體的指導意見不發佈任何意見。)

案例:2010年9月至11月,某住宅小區以書面徵求全體業主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期屆滿後,經清點表決票和選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物業管理規約》以76.4%的表決率通過;業主委員會7名候選人以67%以上得票率通過。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未到房管局備案。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授權與甲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2011年5月,因甲物業公司管理不善,部分業主訴至法院以業主委員會未經備案不具備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資格,要求確認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關於案例中的物業服務合同到底有沒有效?業委會未經備案算不算業委會,有沒有主體資格?

我們先看關於業委會備案的相關規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

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選舉產生”很明確,業委會已經產生。業委會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這是業委會的法定職責

由其可見業委會的主體資格完全合法。

我們在談談關於“備案”

業委會的備案登記屬備查性質的行政管理行為,不是行政許可也不是行政確認行為,也不是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認或者否定。

也就是說業委會的成立不是在“備案”後才成立。《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已經明確了,“選舉產生後備案”不是“選舉備案後產生”,這順序已經告訴了我們。不是行政許可也不是行政確認。

再看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政府主管部門只能對“業委會的決定”作出“確認”或“否定”的指導意見。而不是對“業委會”作出“確認”或“否定”的指導意見。這也和前面的業委會產生後備案相呼應。

總結:業委會的備案只是一個程序,便於政府管理。不是業委會合法主體的必要條件。不影響業委會的主體資格。

公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物業資訊:如何理解業委會“備案”,不備案影不影響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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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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