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簡單怎麼寫?

房屋租賃合同簡單怎麼寫?

1、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2、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而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些情形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3、審查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都規定了租賃各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登記備案後有關機關頒發的《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4、審查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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