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員工不同意,可以主張賠償嗎?

一、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與被告A文化公司曾存在勞動關係,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止的勞動合同書,約定雙方的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市區莫愁路××號,李某實際在倉庫擔任理貨員。

2016年9月,原告李某在上班期間發生工傷後被認定十級傷殘。後因李某工作的原倉庫租期屆滿,公司準備2017年9月底搬到溧水區,雙方協商無果,李某於2017年9月26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要求支付每年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等。李某實際工作至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公司將李某的社保關係暫時中止。李某自2017年8月11日起的工資沒有發放。2017年12月12日,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於2017年12月19日出具仲裁申請時間確認書,李某遂訴至法院。

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1.A文化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0月工資4600元(2300元×2),返還押金800元;2.A文化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8400元(2300元×4×2),年終獎4600元,2015年和2016年高溫費1600元;3.A文化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1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

雙方有爭議的事實為:李某主張入職時間是2014年3月11日,未提交證據。A文化公司主張李某入職時間為2014年6月24日,並提交勞動合同書一份。李某發表質證意見如下:對該勞動合同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李某在乙方簽名處簽了字,封面上的信息不是李某本人填寫的。該合同是單位為了繳納社保籤的,A文化公司為李某繳納社保的時間是2014年6月,所以只能證明勞動合同簽訂時間,不能證明李某的真實入職時間。

另,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工作環境的拍攝照片,根據提供的照片顯示,倉庫面積較大,室內裝有空調外機,溫度為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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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傳

二、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李某工作的倉庫將於2017年9月底搬到溧水區,雙方協商處理無果,李某於9月26日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期間工作至9月30日,公司於2017年10月份知道李某投訴的情況後到社保部門以解除形式辦理了停保手續。

因此,在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A文化公司為李某辦理了停保手續,雙方勞動關係解除,A文化公司在此情況下應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李某2014年6月入職,工作年限滿三年不滿三年半。李某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為8050元(2300元×3.5)。

關於高溫費,李某主張,工作的地點在樓道,不可能有固定的空調;公司對此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法院依法支持李某的主張,公司應支付李某2016年度高溫費800元、2017年度高溫費800元。

關於年終獎,李某主張,從2014年以來,公司每年年底會發年終獎,2014年發了600元。因年終獎是現金髮放,所以沒有證據。A文化公司主張,年終獎是公司福利,不是必然發放的,不同意支付年終獎。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李某主張2016年和2017年的年終獎,A文化公司不予認可,李某亦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對年終獎有過約定或者有相關的制度依據,而年終獎的發放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範疇,並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宜,故李某主張A文化公司支付年終獎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工傷保險待遇,因公司為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且審理中雙方一致同意到社保部門辦理社會保險待遇,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法院不予理涉;關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李某系工傷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5000元,因該項費用需用人單位支付,且審理中公司同意支付,法院予以確認;關於押金800元,公司同意返還,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判決:一、A文化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工資3426.29元;二、A文化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8050元;三、A文化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高溫費1600元;四、A文化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五、A文化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李某押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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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

三、律師觀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江蘇省關於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113號】第一條 適用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天氣依據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設區市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向公眾發佈的氣溫確定。第二條 支付標準 我省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衝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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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工人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南京鼎力邦律師團隊張成亮律師認為,李某雖於2017年9月26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但其實際工作至2017年9月30日,此後因倉庫搬遷,雙方就工作地點的變更也未協商一致,A文化公司亦未通知李某去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由於A文化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李某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決A文化公司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李某在公司工作年限滿三年不滿三年半,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為8050元(2300元×3.5)。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李某在上班期間發生工傷後被認定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100元(7×2300)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20%)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萬(±20%)由用人單位支付,法院認定為A文化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高溫費,李某的工作環境是倉庫,根據其提供的照片顯示,倉庫面積較大,室內裝有空調外機,溫度為39℃,結合李某主張其工作內容是在樓道中搬運貨物,可以認定該工作場所在夏季的溫度高於33℃,A文化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存在防暑降溫的具體措施,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法院判決其向李某支付高溫費,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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