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一、辦理依據

1.《安全生產法》;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令第55號);

4.《廣州市安全監管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的通知》(穗安監〔2013〕27號);

5.《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

二、辦理範圍

1.純批發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城鎮燃氣、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除外);

2.零售、帶有儲存設施(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城鎮燃氣、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除外)。

三、申請資料

(一)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承諾書;

2.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複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複製件);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複製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複製件)。零售經營、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經營單位還須提交

7.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複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複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8.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複製件);

9.安全評價報告(備案稿)。

(二)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程序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1.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2.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3.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4.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5.許可範圍發生變化的。

所需提供資料與首次辦理相同。

(三)到期換證

到期換證經營單位應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3個月將完整的申報資料送區安監局申請更換,並提交如下資料:

1.申請材料清單表;

2.承諾書(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應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及電子版;

4.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5.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需提交的申報資料;

6.安全標準化達標證明材料。

(四)經營許可變更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材料清單表;

2.承諾書(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應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

3.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4.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製件);

5.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複製件);

6.變更註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7.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備案稿)。

8.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正本和附頁在領取新證時同時上交安監部門)。

(五)遺失補辦

經營單位遺失補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在主流媒體登報申明1個月後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交如下資料:

1.申明報刊及收費憑證;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申請表》一式3份。

(六)註銷

已取證的經營單位因各種原因需註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應在本市主流媒體登報申明3個月後向發證機關提出註銷申請,並提交如下資料:

1.申明報刊及收費憑證;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註銷登記申請表》一式3份;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四、辦理流程

企業現場或網上遞交申請資料→資料受理(政務中心)→業務經辦部門承辦→局領導審核→行政批覆

五、期限

2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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