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車輛碾壓修理工 多方均需擔責

一輛在路邊維修的大貨車突然向前駛去,將正在車底修車的修理工黃某碾壓,造成黃某十級傷殘。黃某將大貨車司機、車主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方賠償其損失36萬餘元。近日,通州區法院審結此案,因黃某自身過錯故判決黃某自擔70%的責任,王某、趙某及某運輸公司連帶承擔30%的責任,同時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黃某的損失。

黃某訴稱,其受所在修理廠指派前往修理壞在路上的大貨車,剛鑽進車底準備修理,大貨車竟突然向前駛去,將黃某碾壓,造成黃某股骨骨折等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故黃某將司機及實際車主王某、另一實際車主趙某、大貨車所掛靠的某運輸公司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各方連帶賠償其損失。

王某辯稱:黃某是專業修理人員,應該知道如何進行安全修理,事發時自己並不在車上,此事與其無關,故不同意賠償黃某的損失。趙某辯稱,趙某和王某是車輛的實際車主,事發時是該修理廠同一天第二次修理該車了,說明第一次根本就沒有將車徹底修好,其不同意承擔黃某的損失。某運輸公司辯稱,車輛是無償掛靠在公司名下,車輛的盈虧公司均不參與,即使有責任也應由實際車主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屬於工傷意外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黃某沒有做到安全謹慎義務,與他人無關。車輛雖在公路上,但應視為修理場所,黃某的損失不在機動車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理賠範圍之內,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符合法律對交通事故定義的情形,且事發後交通隊已作出事實認定。本案中,黃某作為專業的車輛維修人員,修車時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固定車輛,是造成自身傷害的主要原因;王某、趙某作為實際車主,沒有盡到對車輛定期維修保養以排除安全隱患的義務,且事發時王某作為駕駛員亦存在一定程度的操作不當。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本次事故由黃某自擔70%的責任,王某、趙某及某運輸公司連帶承擔30%的責任,同時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黃某的損失。現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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