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拆了,怎麼辦?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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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拆了,怎麼辦?誰來賠?

01.你說不是你,那到底是誰?

被徵收人自己找不到強制拆除行為實施主體,怎麼辦?

被徵收人要告狀,首先要明確,告誰。

被徵收人找到徵收實施主體要求其承擔強拆責任時,卻時常吃到“我不是,我沒有,別找我”這樣的否認三連閉門羹。你說不是你,那到底是誰?“

第三種徵收”彷彿已經蔚然成風。什麼是第三種徵收?大概就是明裡暗裡夾縫中依舊肆意橫行的暴力征收、黑社會徵收等實施的違法強拆。

黑社會徵收、村委會無受託以自己的名義強拆等亂徵收行為,導致被徵收人起訴時,不知道是告誰。這些不合法不合理,卻又讓老百姓畏懼的徵收方式有著極強的隱蔽性,黑社會徵收、村委會無受託以自己的名義強拆等亂徵收行為,導致被徵收人起訴時,不知道是告誰,使得被拆遷人敢怒而不敢言,想告卻又苦於沒有證據!

被徵收人要麼不知道告誰,要麼因被告主體不適格被裁定駁回起訴!面臨這種困境,房屋被強拆了,該怎麼找出強拆主體呢?面對行政機關的推諉扯皮踢皮球,那該怎麼精準的扯住強拆主體的小辮子讓其承擔責任呢?

房屋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拆了,怎麼辦?誰來賠?

02.以案釋法

今天要跟大家講的案例,諸位被徵收人或許覺得此情此景似曾相識,如果您遇到了相似的情況 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將為您做詳細分析,且看下文講解:

XX縣行政機關決定在縣城行政規劃區內進行舊城改造,成立了指揮部等臨時機構,制定頒佈了實施方案並公告。老王的房屋被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範圍,但雙方未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

2015年8月13日,老王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於是老王起訴請求確認縣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賠償房屋及財物損失100萬元。那麼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一審法院認為,縣行政機關辯稱 未實施過強拆,老王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縣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曾參與或實施拆除房屋行為,因此縣行政機關並非本案適格被告,老王的起訴不具備起訴條件,故裁定駁回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明確了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及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之間因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產生的法律責任。在沒有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徵收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

老王起訴時提交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縣行政機關負有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徵收與補償的法定職責,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舉證責任應由縣行政機關承擔。在縣行政機關無法舉證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託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03.裁判亮點

確定強拆行為實施主體的舉證責任分配。

如何認定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如何確定強制拆除行為責任是此類案件的重大疑難問題。在一些非經被徵收人統一的偷拆、強拆的情況下,如果由拆遷戶承擔強制拆除行為實施主體舉證責任,常常陷於舉證不能的困境。

在被徵收人難以舉證、沒有行政機關承認強拆行為的情況下,明確和強調行政機關在徵收補償過程中的法定職責,通過客觀、全面分析在案證據的內容及證明力,考慮到被徵收人作為弱勢一方的舉證困難以及行政機關的徵收行為與強制拆除行為之間的高度關聯性,確立了強制拆除行為實施主體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04.法條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規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即有初步證據證明行政機關負有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徵收與補償的法定職責,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應推定行政機關實施或委託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房屋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拆了,怎麼辦?誰來賠?

無論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及《土地管理法》均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對徵收徵用土地事項進行公告並組織實施。據此,最高法明確徵地公告發布後,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才具有依法徵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發佈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

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於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換句話說,如果徵地公告已發佈,在被徵收人被徵收人已經舉證證明房屋被強拆的事實,如果市縣人民行政機關不能證明強拆系他人所為,如街道辦等,則推定市、縣人民行政機關為強拆主體。

在徵收程序已啟動的情況下,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則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理應知曉相關情況,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具有較大可能作出強制拆除行為。在行政訴訟中,由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或者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相關證據,則不難確定行為實施主體。故對於此種情況,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已證明被徵收房屋被強制拆除,人民法院就應當以對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審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過審理認定或者推定行為實施主體,而非在未確定行為實施主體的情況下,以不具有事實根據為由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這樣明確的規則,對今後強制拆除房屋類案件的審理起到積極的作用。強制拆除房屋行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由行政機關合理承擔強拆責任。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會要求,同時也是法律規定,是和諧社會要求,更是保障財產權、人權的要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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