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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所面對的其實並不是什新規要求,其實是公司打著新規旗號,大行裁員減員的目的,這才是公司的真實目的!
針對公司的這個做法,可以明確的告訴題主,公司做法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為什麼這麼說?
公司的新規制訂出臺,是否合規有效?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喜歡僅憑几個領導聚在一起,然後抓耳撓腮的想出一些公司的條條款款,便拿出向勞動者公佈並執行!
其實這種做法是完全無效的,所謂的公司規定都是不具備效力的!
任何一個用人單位的管理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規定,都是應該通過其工會的職工大會來討論,需要達成一致意見,才能正式生效實施(具體內容詳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這樣的公司規定,才能具有效力!
所以,題主所說的公司新規究竟是怎麼產生的,不知是否通過合法程序沒有?
如果,公司新規沒有經過這樣的程序過程,那隻能是公司的一種單方無效行為,員工完全是有權可以拒絕執行的,可以向工會提出要求公司修改不當的新規內容。
即使公司新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不能僅憑一紙新規,便要求員工自動辭職!
無論公司的新規要求是什麼,直接要求員工自動離職的做法都是不合法不合規的。
如果員工是能力不足,無法勝任,那也只能是對員工進行學習培訓,提升其工作技能,再進行轉崗,如果轉崗之後,依然無法勝任的,才可以辭退!
如果員工是其他方面不符合新規要求,也是隻能先對員工進行調崗解決處,若是員工依然無法滿足工作的要求,才可以辭退員工!
當然公司調崗也需要先與員工溝通達成一致意見,且薪酬保持不變!否則便是違約行為。
這才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規範行為。
所以,員工完全是可以拒絕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
為什麼用人單位不按正規程序進行呢,非要員工自主辭職?
其實,這是用人單位在逃避為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企圖想讓員工主動辭職來減少公司的勞動力成本支付。
所以,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瘋狂追求企業的經濟利潤,無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任意去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這種缺乏良知的企業,只要勞動者敢於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終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在這裡,也建議廣大的勞動者要團結,立即行動起來,堅決與這種不法行為作鬥爭,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權益。
面對公司的這種錯誤行為,勞動者又該怎麼辦?
1、收集好自已在用人單位上班以來的所有證據材料。
①、這裡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於公司員工,在這裡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辭退你的通知單;或者是把公司HR找你談辭職事情,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據。
這些證據材料,將是勞動者被迫起訴時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這些材料,自己的主張將會難以被法院支持。
2、積極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要求其按原合同執行。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溝通協調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則勞動者可以繼續上班,不予自動離職,等待公司解除合同!
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只為勞動者支付N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若勞動者不主動辭職,公司要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將會為勞動者支付2N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賠償金!
所以,可以肯定的說用人單位並不傻,這一個帳肯定是算得過來的!若是勞動者不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也不會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勞動者也必須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旦用人單位真的強行終止勞動合同怎麼辦?
很多勞動者都不清楚,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具體的維權流程如下。
(1)、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繼續執行原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協商不成,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己2N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賠償金!
(2)、如果調解不成功,則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現在只要有勞動者反映舉報,有關部門將會立即行動,基本上都是一告就準!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這種情況稍複雜耗時耗力一些,因此勞動者在賠償金差距出入不大的情況下,還是儘可能協商解決!
如果工作時間長,經濟賠償金數額較大,彼此之間的差距較大時,則只有通過法院訴訟處理最好,不過最好是在處理前諮詢一下當地律師或者是直接委託律師來處理,才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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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成年人的世界裡沒有合理不合理,也沒有對與錯,只有利益。你挺得住、不想走就留下唄。公司開除你得給賠償,撕破臉誰也別想好過。
01.新規很可能是公司衰敗的標誌。你要不要等船沉了再下去?
以我個人的經驗,那些等著拿賠償再走的員工下場都不太好,多數情況下的最優策略是——找到新工作儘快撤退。
02.“達不到新規定的要求”只是眾多借口之一,想噁心人方法很多,公司可以用、員工也可以用
此外,個人也可以找方法噁心公司,而且往往能更出採。不過這又有什麼用呢?每個人的生命都是有限的,不要浪費在琢磨別人身上。
03.真正的關鍵點:在公司看來是省幾個錢,那麼在你看來是什麼呢?、
04.認知升級:性價比是選擇之前要認真考慮的
這是“張大志leo”的第574個長篇原創問答。
兼容幷蓄交織感性理性,無常商界一片有情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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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志leo
讓你主動辭職不合規,但是你也需要考慮更多
無論出於任何原因,企業要求員工主動離職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
為什麼公司想要讓你主動離職?原因很簡單,如果你主動離職,按照《勞動法》公司就不需要給你任何賠償,如果是被辭退,只要你已經轉正,而且沒有任何不符合《勞動法》的情況發生,你都能夠獲得公司的賠償。
從你的描述來看,你應該是轉正了,而且並沒有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所以你如果被辭退肯定是能夠獲得賠償金的。
很多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都喜歡讓員工主動離職,這樣其實是不合法的行為。
但是很多人因為擔心被辭退影響自己後續的求職成功率,所以很多人會選擇接受接受主動離職的申請。
有一些無良的公司甚至會用背景調查來威脅員工,逼迫員工主動離職。
其實在我看來,要求員工主動離職的公司都是存在道德問題的公司,這類公司在業內的口碑不可能會很好,作為員工的我們不應該助長這樣的歪風邪氣,該維權的時候我們就要主動維權。
我曾經有一個同事做過一件比較漂亮的事情,當時他被一家創業公司辭退,創業公司要求他主動離職,但是並沒有答應,而是一直待在公司,邊工作邊尋求新的機會,最終一個月之後他找到了合適的崗位,然後再主動離職。
這樣其實拿到了這家公司一個月的薪資,也算是拿到了賠償,然後也找到了工作,也不算是裸辭,堪稱是一舉兩得。
荊楚求職
不知道具體公司出臺新規定的原因和背景,到底是你個人達不到公司的要求,還是公司使用手段在變相地裁員。得具體問題來具體分析,分成以下幾種情況吧。
1.公司產業轉型,員工個人技能經培訓達不到崗位要求
如果是公司產業轉型,針對轉型後的行業行規和公司制度,做了很多適應的修改,出臺新規,很正常。而原來很多的員工,因為產業升級或轉型後,不能達的新的崗位需要,經培訓後,仍然達不到的話,就需要與這部分員工進行協商,協商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要給予勞動者N+1的勞動補償。你工作了一年多,那麼需要補償2.5個月工資,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2.公司經營困難,出臺新規變相地裁減人員
如果是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又不想主動賠償勞動者,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是採用變相的手段和方法,出臺一些新的規定,讓勞動者達不到要求,自動辭職走人。這樣做是違法的。你可以按上面的,要求公司進行N+1的賠償,如果公司不同意,那麼你不要自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注意收集公司的違法證據,然後侵害你的合法權益時,果斷勇敢地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維權。這些證據可以是領導找你談話的錄音或是新規定與勞動合同不符的條文。
總之,員工不要主動辭職,主動辭職的一分補償都沒有,只要不主動辭職,那麼就可以從公司拿到補償走人,必要時去勞動部門申訴維權,注意在此過程中不要違反基本的勞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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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哥職場漫談
不合理
公司發展階段考慮更換員工,這時候常見的套路便是約談+主動離職;實際上,員工如果不同意離職,單位很可能不會作出辭退的決定,挺住!
再一個,考慮公司新規定是否合法,如果規定本身違法,單位依據這樣的規定進行處罰、辭退的,必然違法,應給與勞動者賠償金。
總之,對於這種情況,建議題主先在公司待著,收集證據,以備維權之需。
略懂法律的年輕人
不合理,公司業務調整是其內部原因,應該按照勞動法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N+1,希望可以直接告訴他不同意,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請準備勞動合同、出勤證明、社保與公積金證明、必須時可以錄音,作為證據。如果公司強迫,可以到勞動仲裁與監察部門提交材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時請注意與Hr的一切溝通,問題思考後再回復。一定要注意哈
北漂波波
達不到要求?這個需要面對面好好溝通,看有沒有再學習的機會,或者調整崗位和薪資。
有時,我們在企業,不是所有的工作溝通都是是否合法的問題,有勞動合同,是保護我們一方,但是我們達不到企業的要求,企業要辭退我們也是要頭疼一翻的。
請神容易,送神難。
我們為什麼不客觀想一想,繼續工作的意義是什麼,或者自私的說,對我們的好處是什麼,但如果只是工資和工作機會,沒有成長的空間,我會選擇自己離開。
沒有一份工作,我們要幹一輩子,我們更要關注的是自己的成長。
有時,樹挪死,人挪活,就是非常有道理的。
意韻文
不合理!如果是試用期內是合理的,試用期過了這麼久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你就不要理會,等候他們辭退你,這樣你就可以拿到你應該拿到的足額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