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杭州孕婦掉入窨井,物業公司如何擔責?

雄律師解讀丨杭州孕婦掉入窨井,物業公司如何擔責?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近日,浙江杭州發生了一起孕婦掉入小區窨井連同腹內七個月大的胎兒一起失去生命的悲慘事故,讓人痛心不已。12月4日事發當日,該名孕婦和其丈夫一起開車回家,回到所在小區停車以後,孕婦從副駕駛位置開門下車時掉入了車門邊的一個窨井中。後孕婦雖然被消防人員救出井底並送往醫院,但最後孕婦和肚中的胎兒都沒有能夠挽回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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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

事發後,物業公司表示,發生事故的窨井蓋在今年5月期間曾經發生過破損情形,物業管理人員當時知道情況後就立即與房屋開發商進行聯繫,並且用開發商移交時留下的備件換下了破損窨井蓋,但是想不到還會發生事故,另外,孕婦丈夫停車位置屬於禁停區域,地面上也劃了黃線,但業主們不聽物業公司勸阻在此停車導致窨井蓋損壞,因此應由業主承擔主要責任。

窨井蓋生產廠家則解釋,窨井蓋分為草坪窨井蓋和窨井蓋兩種,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草坪井蓋承重300公斤,只能安裝在沒有行人和車輛經過的草坪上,否則就容易損壞併發生事故;而窨井蓋的承重要求則完全不同,必須達到12.5噸甚至40噸以上,而事故中的窨井上面安裝的是草坪井蓋,不是窨井蓋,廠家稱窨井蓋質量沒有問題,事故屬於安裝不當引起,因此廠家不是責任人。

另據瞭解,事發小區的開發商為北京某房地產集團,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小區於2012年建成竣工交付,到現在小區內所有房屋以及各項公共設施設備均已經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質保期。當時小區建設時窨井蓋由開發商統一採購,但隨後都已經移交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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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通報

那麼,這起事故中,到底誰應當對孕婦及胎兒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雄律師解讀】雄律師認為,這起事故中,物業公司未盡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因受害人一方也存在一定過錯,雙方應過失相抵,並由物業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首先,物業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負有按照法律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小區內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義務。可見,物業公司是事發小區包括窨井蓋和綠化場地在內的公共設施的實際管理單位。本案事故發生地窨井蓋雖然離相鄰道路不遠,但原本是在小區綠化帶內,邊上是消防登高平臺,按照規劃設計是不允許停車的,但是因為小區車位緊張,經常有業主在此停車,綠化帶也受到破壞,靠近地面的綠化帶也因為受到車輛輪胎碾壓及行人踩壓已經變成了泥地,導致原本在綠化帶裡的窨井蓋裸露在了底面,並在不知不覺中損壞情形越來越嚴重,最終發生孕婦踩在上面發生脫落並隨之跌入井底的後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因窨井蓋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害時,對於法律責任的追究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當損害發生時,直接推定管理人有過錯,除非管理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已經採取了安全措施並盡到了管理職責,如果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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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窨井

本案事故的發生,明顯說明物業公司在進行物業管理時沒有盡到充分的管理職責。一方面,說明平時疏於管理,不能採取有效措施阻止業主在這裡進行停車,導致不該停車的場地在頻繁停車後發生窨井蓋損壞、脫落併產生安全隱患,並且在產生安全隱患後不能及時將其消除;另外一方面,雖然物業公司在5月份已經更換了窨井蓋並有維修記錄,但是對於更換後的窨井蓋的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安裝是否合格沒有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對此負有過錯;還有,雖然物業公司在地面上畫上了禁止停車的黃線,但是在停車現象未能得到阻止以及對業主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沒有能進一步的採取防止業主在此停車的有效措施,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

其次,客觀地說,受害人一方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失行為。如前所述,窨井蓋位於綠化帶內,屬於禁止停車的消防登高平臺,物業公司也已經在地面畫上了黃線,表示禁止停車,但是受害人的丈夫仍然將車停放在該區域內,且由於車輛停放時位置一半在綠化帶內,一半在路面,未注意到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導致人身傷亡的事故發生,因此也存在過失。《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上述法律規定在法學理論上被稱為過失相抵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對於損害的發生受害人也有過失時,可減輕或免除侵害人的賠償責任。正確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能夠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體現民法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

雄律師認為,在這起事故中,事發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發現或消除窨井蓋的安全隱患,導致孕婦跌入窨井死亡的損害事實發生,且不能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受害人一方自身也存在一定過失,可因其過錯適當減輕物業公司的法律責任,兩者過失相抵後,物業公司的責任可以適當減輕,但是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及事故因果關係,還是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相對較大的責任。

最後,有的網友提出小區開發商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雄律師認為,對於開發商在小區建成時是否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窨井蓋以及是否存在安裝不符合標準的行為,因窨井蓋於5月份已被更換變得不得而知,且更換前並未發生事故,小區公共設施設備也過了保修期,並已經由物業公司對小區設施設備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應由物業公司對於更換後的窨井蓋的質量、安裝是否合格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職責,所以即使是使用了從開發商取得的配件進行更換,也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開發商依法不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因配件質量存在問題,則窨井蓋生產廠家也應當作為本案侵權人之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但無論如何,希望今後無論是開發商、物業公司還是生產廠家,都能夠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和義務,永遠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今後避免再次發生這樣讓人痛心的事故了!(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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