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為逃避債務,鉛山一男子偽造借條卻涉虛假訴訟被判刑

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為逃避債務,鉛山一男子偽造借條卻涉虛假訴訟被判刑


鉛山一男子因公司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為逃避債務、減少損失,通過偽造虛假借條,叫人起訴參與分配。近日,江西省鉛山縣法院審結了該案,以虛假訴訟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

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為逃避債務,鉛山一男子偽造借條卻涉虛假訴訟被判刑

經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徐某說服林某、吳某二人同他一起入股某礦業公司。後林某、吳某以每股20萬元和每股另支付1萬元啟動資金的價格,各自入四股和二股到該礦業公司,二人將購買股份的錢款匯入徐某賬戶,並掛名在徐某名下做隱名股東。之後,被告人徐某從姜某、劉某處買該礦業有限公司36%的股份,支付部分錢款後,還欠姜某300萬元的購股款,於是徐某向姜某出具了一份300萬元欠條。

由於徐某不能歸還姜某欠款,姜某向信州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徐某還款,並申請對徐某名下的店面、房產進行財產保全。信州區法院判決徐某歸還姜某欠款300萬元及利息,姜某遂向信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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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徐某得知該情況後,為逃避債務,減少自己的損失,主動聯繫林某、吳某,在徐某與其二人不存在債權債務的情況下,讓其二人向信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由徐某出具二份虛假的借條給林某(1184000元的借條)、吳某(616800元的借條)二人,叫其二人到信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自己。之後林某、吳某二人到信州區人民法院起訴徐某,導致信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由徐某歸還林某欠款1468160元、歸還吳某欠款764832元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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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以捏造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指使他人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導致司法機關作出錯誤判決,妨害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沒有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為了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司法的權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的人身權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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