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冲动的惩罚


【荔城】冲动的惩罚


近日,潘女士来到荔城司法所,向工作人员申请民事纠纷调解。

事情要从2018年8月说起,申请人潘女士是荔浦市某幼儿园园长,当时潘女士把自己的小轿车放在幼儿园门口,回来开车时发现自己车上被别人泼洒了米粥,气得潘女士直发牢骚。

在旁边摆摊卖菜的曾女士听见了这些话,则认为潘女士这是故意给自己找茬,于是就上前去与潘女士发生了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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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潘女士与曾女士竟应为这点小事厮打起来,直到路人过来劝架,双方才停下来。

这次打架导致曾女士受伤,在医院治疗一个多月,经法医鉴定,曾女士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于先动手打人的潘女士,则被公安部门拘留十天,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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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对曾女士的医疗费用等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曾女士则在幼儿园门口立起牌子,发布损害潘女士名誉的言论,这才有了文章开头这一幕……

最后,在荔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潘女士与曾女士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潘女士一次性赔偿曾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元并于当日付清。

二、曾女士不得再就本次纠纷向潘女士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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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你以为打架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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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打架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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