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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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可以說,議罪銀製度讓乾隆後期的官場徹底潰爛。

雍正時期開始實施的“養廉銀”制度為學者周知,但乾隆時期的“議罪銀”制度卻知之者甚少。

議罪銀,又稱“自行議罪銀”“自請認罰銀”“自議罰銀”“認繳銀”“上交銀”等等。在《高宗實錄》《清史列傳》等清代官書和後人著述中,又通常成為“罰銀”“罰款”“罰項”“罰緩”等等。由此可見,清代官書對“議罪銀”的命名是造成學者將議罪銀製度與罰俸制度混淆的重要原因。

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關於議罪銀製度的產生,學術界普遍的看法是與權臣和珅的得寵秉政有關,而直至嘉慶四年正月乾隆死後,有關議罪銀製度執行情況的記載才消失。那麼,議罪銀為什麼沒有延續下去,成為後代定製,而是成為了乾隆後期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和中國舊有的罰俸制度又有什麼區別呢?學者林新奇在《論乾隆時期議罪銀製度與罰俸制度的區別》一文中,從二者的產生時期、辦理機構、懲罰對象、原因、數量、繳納方式、繳納期限、性質、作用等方面,比較分析了議罪銀製度與罰俸制度的區別。

理清了議罪銀與罰俸制度的區別,才有助於我們深入地剖析議罪銀背後所隱藏的君臣之間的“交易”模式:一方面弘曆通過“小過重罰”,讓官員、商人認繳鉅額銀兩,從而達到擴充自己內庫收入的目的;另一方面則是一些官員、商人通過這種“捐輸”“罰款報效”的形式賄買平安,向弘曆表忠心。

與罰俸制度針對於所有各級官吏不同的是,一般而言,議罪銀製度主要針對督撫等地方高級官員,包括佈政史、鹽政、織造、稅關監督以及個別富裕商人,如鹽商、參商等,議罪銀所針對的對象要麼坐擁厚廉,要麼家財萬貫,於是,這很難不讓人對議罪銀製度的出發點提出疑問。

《密記檔》是專門記載議罪銀製度執行情況的珍貴資料,《密記檔》的資料並未發現完全,其最早議罪銀的記錄是從乾隆四十五年開始的。其實,在這之前早有關於議罪銀製度執行的例子。

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乾隆三十三年,在兩淮鹽引案中,高晉因其弟高恆的緣故自請交部嚴加治罪,這似乎是第一個奉旨罰議罪銀的督撫。奉硃批:“交部議罪,不過革職留任,汝自議來!”高晉遵旨覆奏:“惟闕廷伏地,仰求皇上準奴才捐銀二萬兩,以贖奴才之罪……只以奴才之產計值不過二萬兩,一時變賣又恐不能得價,查以前奴才承審段成功之案,辦理舛謬,叨蒙皇恩,準奴才將贖罪銀分四年完繳在案,今次贖罪銀兩並懇聖主天恩,俯準奴才照段成功贖罪之案,每年於養廉銀內扣解銀五千兩,分作四年完繳。”

由此可見,在這起案件中,高晉是否真的有罪已經不重要,重要的是高晉已成驚弓之鳥,害怕受到牽連的高晉自請交部嚴加治罪。弘曆正是抓住了高晉的這個心理,順水推舟讓高晉認繳鉅額銀兩。

在這二萬兩議罪銀的背後,隱藏的便是弘曆與高晉之間的一次“交易”。高晉花二萬兩保身,由國庫分發的二萬兩養廉銀在高晉手上轉了一手,最後落進了內務府的口袋——皇帝的私囊。

儘管弘曆曾為自己辯白:“即或議繳罰項,皆留為地方工程公用。”但是據《密記檔》記載,在現存的六十八件議罪銀案中,奉旨結交戶部或地方工程備用的議罪銀件數不及總數的五分之一,其餘的都入繳內庫。

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而對比乾隆前、後期內務府財政的變化可以發現,由前期的入不敷出,還需“檄取戶部庫銀以為接濟”,到後期扭虧為盈,“每歲將內務府庫銀,命撥歸戶部者,動以百萬計。”不難看出,內務府財政的變化與議罪銀充入內庫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儘管弘曆聲稱議罪罰銀“亦不過偶爾行之,非定例也。”但實際上,議罪銀製度不僅有專門的辦事機構和人員,有嚴格的值班、檢查和定期匯奏、呈報規定,有特定的議罰對象,而且有一套完備的自行議罪罰銀手續並持續實行了很長一段時間。通過日常實踐的反覆重演,議罪銀作為一項制度已經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儘管議罪罰銀已成定例,但也不能說議罪銀就是弘曆盤剝督撫等地方高級官員,擴充內庫收入的藉口,其實弘曆也有自己的考慮。議罪銀針對的主體是官秩甚高的邊疆大員,這一層次的人才的確難得其選,非真才實學者無法勝任,若是因為這些疆臣因一些過錯而遭貶職棄用,那麼很快便會達到水至清則無魚的境地。

相反,給疆臣的懲罰以一定的伸縮性,通過認繳鉅額銀兩從而達到讓他們洗心滌慮,知過從新的目的。但事實上,目的和效果卻是南轅北轍。

乾隆年間功令森嚴,對於督撫等大員來說,往往是賠項、扣廉、罰廉、議罪銀等“多管齊下”,使得官員們“無廉可養”。官員們認繳的鉅額銀兩往往是通過層層盤剝而來,官員們以權力大肆聚斂錢財,搜刮民脂民膏,最終使得貪汙、腐敗、賄賂的風氣更加嚴重。

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而從幾件議罪銀案件可以看出,官員貪汙受賄似乎是得到弘曆默許的。

據《密記檔》記載,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粵海關監督李質穎上奏 : “ 奴才於浙江巡撫任上,未行參奏王燧,情願罰銀十萬兩,粵海關監督任上,奏事錯誤,情願交銀二萬兩,四十六、七兩年,關稅盈餘短少,部議賠銀三萬六千餘兩;審理廣東鹽案不實,情願罰銀十萬兩,共銀二十五萬六千餘兩。荷蒙皇上天恩,準每年交納二萬兩 。 ”

在這起案件中,李質穎於乾隆四十六年正月被免除浙江巡撫之職,但同年二月,李質穎便被任命為粵海關監督。短短一個月,李質穎便從一個負有“徇庇”之罪的罪臣轉變為佔據粵海關監督這個“肥缺”的地方高級官員,這其中,與他“情願罰銀”有很大的關係。

弘曆將李質穎從浙江巡撫的職位上撤下,後又將其委任為粵海關監督,此舉若不是為了讓李質穎更便於搜刮錢財以抵交罰項,那便很難解釋得清了。

兩淮鹽政全德的案子也是一例。乾隆五十八年五月,以“溺職”罪被內務府議處革任的全德通過繳銀十萬兩換來弘曆降旨從寬留任。次年八月,全德又自行議罪,奏請於兩淮鹽政任內收受商人“供應銀”十九萬二千兩,情願加一倍繳出,共交銀三十八萬四千兩,分限五年完交。

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全德的“情願罰銀”帶來了可喜的回報,弘曆非但沒有治其貪汙受賄之罪,反而讓他繼續留任,令其三年完繳全部銀兩。短短三年時間需要繳納三十八萬四千兩,而一名地方高級官員一年的養廉銀最多不過三萬兩,面對如此巨大的款項,全德只有選擇加緊貪汙受賄,搜刮錢財,而這弘曆不會不知道。

乾隆後期貪汙虧空案件的大量發生,議罪銀製度的存在成為了官員們貪汙受賄而無所顧忌的藉口。議罪銀製度背後隱藏的君臣之間彼此心領神會的“交易”模式,讓絕大多數的官員都緘口不言。但內閣學士尹壯圖是個例外,他站出來戳穿這場君臣“交易”的虛偽面孔,而代價是——回家“歸養”。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尹壯圖上疏:“請停督撫等罰銀之例,將罰項改為記大過若干次,如才具平常者或即罷斥,或量予京職,毋許再膺外任。”

弘曆雖然表面上認為“將罰銀之例永遠停止固屬不為無見”,但他辯解此舉是“愛惜人材起見”。二十一日,尹壯圖覆奏請求派大臣隨同“密往各省盤察虧空”,弘曆沒有答應尹壯圖的請求,而是派侍郎慶成隨尹壯圖赴各地公開盤查,而所謂的公開盤查,地方官員其實事前就已經收到了消息,做好了應對的準備。

其結果可想而知,地方督撫在尹壯圖的面詢下都一口咬定“罰項並非勒派屬員”“實系養廉完繳”。面對無奈的現狀和險惡的處境,尹壯圖只能違心地承認“各省多有虧空原是揣度之語……”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心灰意冷的尹壯圖“遵照”弘曆的旨意——回家“歸養”。

乾隆時期“議罪銀”背後的君臣交易


議罪銀製度作為乾隆時期獨出心裁的創造,其體恤官員、愛惜人才、寬大處理的初衷隨著“盛世”的落幕而漸漸走偏。一個好大喜功的專制君主,在其統治的後期為了追求生活上的奢靡享受,不惜通過議罪銀製度來達到聚斂錢財的目的,而深知天威的官員們則十分識相,通過認繳鉅額銀兩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或是換取平安,或是表示忠心,或是希冀調換“肥缺”,繼續貪汙受賄。

在議罪銀製度的背後隱藏的就是君臣互惠的“交易”,而這些“交易”帶來的結果就是“奢侈之風,與貪風競長”,“州縣剝削小民,不盡自肥己囊,大半趨奉上司,而督撫大吏勒索屬員,層層朘削……” 吏治的敗壞、社會民生的危機很好地解釋了議罪銀製度走向終結的原因。

參考文獻

[1] 張世明、王旭,《議罪銀新考》,《清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115頁。

[2] 臺灣故宮博物院編輯:《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三十一輯,乾隆三十三年六月至三十三年九月,臺灣故宮博物院1984年印行,第281頁。

[3] 臺灣故宮博物院編輯:《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三十一輯,乾隆三十三年六月至三十三年九月,臺灣故宮博物院1984年印行,第537頁。

[4] 《密記檔》,故宮博物院文獻館藏編《文獻叢編》

[5] 《嘯亭雜錄》卷八,《內務府定製》

[6] 《高宗實錄》卷一一六O

[7] 王先謙撰:《東華續錄》,乾隆一百十二,見於《續修四庫全書》編纂委員會編:《續修四庫全書》,374,史部·編年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頁。

[8] 張世明、王旭,《議罪銀新考》,《清史研究》2012年第1期,第116頁。

[9] 林新奇,《論乾隆時期議罪銀製度與罰俸制度的區別》,《故宮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3期,第43頁。

[10] 陳麗霞,《清朝養廉銀立法問題研究》,第24頁。

[1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上諭檔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1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上諭檔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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