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扶貧式結婚,別讓房子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想法坑了你

中國扶貧式結婚,別讓房子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想法坑了你

​你最近有關注“扶貧式結婚”這個微博熱詞嗎?沒關係,即使你對這個詞不熟,但我敢肯定你身邊發生過類似的狗血劇情。

所謂扶貧式婚姻,就是一個人口口聲聲說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你,然後要求你感恩戴德,無條件回饋。而一旦你們的感情破裂,你會發現,其實你什麼都沒得到,而且什麼都沒有剩下。簡單的來說就是結婚的時候你為對方付出了全部感情,掏空了自己的積蓄,但到最後卻發現都是夢一場,最終人財兩空。

到了適婚年齡的女性,被親戚朋友街坊鄰居問得最多的就是:準備結婚了嗎?男方買房了嗎?現在仍然有很多人的普遍意識是結婚前男方要準備好房子。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大家常問的是你對象家是否在城裡買好了房子。我記得我結婚前還和我媽戲稱:“媽,你怎麼不要求我對象家買個房再結婚啊?”

很多人會說要求先買房再結婚的女孩很現實很拜金。但你確定這不是坑自己?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中國扶貧式結婚,別讓房子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想法坑了你

一女孩和男友愛得死去活來,非他不可,兩人領證前買了一套房共築愛巢,可誰知世事難料,在結婚後不到兩年曾經的海誓山盟就幻化成泡影了。男生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讓女生傻眼的是自己婚後一起還貸款裝修的房子她並沒有所有權,到頭來都成了一場空。為什麼女生出了錢還貸和裝修的房子和她沒關係呢?

因為買房的時候是在婚前且是以男方的名義付首付後貸款買的,房子也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該房產無法協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屬男方,對於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一方的個人債務;而對於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

案例中女孩的情況還算好的,對於房產增值部分其還能獲得補償,但是對於婚前出資購房的其他情況來說其並不一定享有補償權,除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外。

婚前財產

01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這種情況還需要區分婚後還貸情況。第一種情況,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此情況下參照前述案例進行處理。第二種情況,婚後通過父母賬戶還貸。這種情況就是“扶貧式婚姻”中的代表案例。按照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如果男女雙方離婚的話,該房產與另一方無關。如果婚後有共同出資裝修的話,一方可就裝修部分要求另一方補償。

02 婚前一方或一方父母全資(包含婚前已還貸完的)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產屬於婚前財產,與另一方無關。如果婚前是父母出全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除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對於父母出資購房,有的法院判決對此持不同意見,認為父母給成年子女女出資購房在未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則屬於資金出借,在父母主張還款時,子女負有償還義務。我個人認為,這樣判決有其合理性。

中國扶貧式結婚,別讓房子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想法坑了你

在我國很多人終其一生都是在為後代努力,兒女孝順的,可以善始善終,但是碰到個別忘恩負義的,可能落得個晚景悽慘的結局。如果認定父母出資為借款,則可以維護父母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社會和諧與穩定,也可以避免兒女成家後反而使父母生活困難。

當然我希望每個人的愛情都是你所想的最好的模樣。但是,作為律師必須得提醒你,任何時候都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只有自己足夠強大,才不會被生活踐踏。

相關法律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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