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龍:馬克思基於實踐活動理解因果概念

甄龍:馬克思基於實踐活動理解因果概念

伴隨著唯物史觀研究的深入,馬克思的“歷史科學”逐漸引起學界的廣泛討論。“歷史科學”是標誌著馬克思與思辨唯心主義徹底決裂,並逐漸走向成熟的轉折性概念。按照一般看法,這種“轉折性”體現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開始從早期的“人本邏輯”轉向了“科學邏輯”。但是,研究者就上述兩種“邏輯”之間的內在關係界定存在很大分歧。爭論的核心就在於,“歷史科學”是否完全排除了人本邏輯?馬克思的歷史理論究竟是構造於目的論之上的異化史觀,還是基於因果論之上的科學理論?就此,不同主張之間的張力催生了對馬克思思想本身截然不同的闡釋與爭論。

這種分歧背後隱含著方法論的對立,即目的論與因果論兩種解釋模式之間的對立。近代科學瓦解了目的論的世界觀,塑造出了一個價值無涉、受因果概念支配的“物理自然”,這兩種方法論似乎極難相容。而這種矛盾又經由蘇格蘭啟蒙運動,被引入社會歷史研究中。因此,要使得馬克思歷史理論中兩種看似互斥的歷史解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彼此相容,關鍵在於如何理解“歷史科學”所奠基於其上的“因果概念”,而不至於陷入盧卡奇所謂唯心主義無法解決的“二律背反”。就因果概念而言,在近代科學塑造的機械自然觀下,其多被解釋為經驗實體或事件間外在必然聯繫的“自然因果”,而普遍必然的自然(科學)規律則以之為基礎被構造出來,用以解釋自然現象之運動變化。

自德國觀念論始,康德已然開始反思這種因果概念。他認為,“自然因果”之效力是由先驗範疇所賦予的而非來自實體本身關係。更重要的是,如果全然以自然因果解釋人類歷史,會將人類行動還原為單純外在原因的結果而排除自由之可能性。由此,康德將“目的因果”(目的論)引入了因果概念。鑑於這種以目的為根據的因果概念兼具“下降”與“回溯”的雙向因果關係,自然因果可被視為其手段而從屬於後者。但康德並未以目的因果取代自然因果,而是認為二者分屬不同原則而相對獨立。此後,黑格爾則通過歷史主義辯證法全然基於目的論來解釋因果概念。黑格爾認為,自然因果僅僅描述出原因與結果的外在關係,無法揭示因果概念的內在必然性。而在目的因果的交互關係中,原因和結果同一且互相轉化。進而,黑格爾將目的因果完全實體化、客觀化為“自在自為”之真,並據此規定自然因果的外在客觀性。由此,黑格爾取消了因果概念中目的因果與自然因果的相對獨立性,以目的論詮釋因果概念,由此其歷史哲學所刻畫的歷史是依循目的論的必然發展過程。

相較而論,黑格爾用以把握人類歷史的因果概念,很難見容於現代科學世界觀。因為將目的因果關係實在化並等同於因果必然性,無疑是抹殺自然與社會歷史區別的形而上學“幻想”。康德則主張通過反思判斷力的範導性程序,“主觀”地建立起目的論原則,並將其作為自然因果之外另一種線索性“視角”考察自然乃至社會歷史有其合理性。但不論康德還是黑格爾,都試圖重構因果概念來調和因果論與目的論,並以之把握社會歷史。馬克思同樣試圖構想一種區別於近代哲學的因果概念用以調和二者。為此,他首先徹底變革了討論因果概念的哲學前提。區別於近代自然觀,馬克思認為自然可被理解為經由人類“感性活動”塑造而成的“第二自然”,即作為社會歷史產物、屬人的“現實的自然界”。這樣,因果概念便無法單從自然因果意義上被規定,而是需要被置於人類實踐活動的前提下加以理解。由此,馬克思引入了一種“能動”的因果概念,即試圖通過主體的行動及其與對象間的關係來解釋因果關係。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能夠以行動造成某個事件的條件,就意味著其是引起該事件的原因。因此,正是人的實踐活動有效地說明了因果概念及其效力。

由於實踐活動(如勞動)兼具生產性與目的性,是行動者在既有條件下將“目的因”“賦予”特定對象的現實性構造活動,馬克思也引入了某種目的因果關係解釋因果概念。因此,就解釋社會歷史而言,這種目的因果在一定意義上與康德相似,即都試圖通過某種特定程序的設定,由主體將一種可被合理設定的目的概念“賦予”自然及社會歷史,而決不能如黑格爾那般將其實在化並加以拓展運用,彷彿自然或歷史本身具有某種目的。但在馬克思這裡,“目的因”也絕非康德意義上主觀的先驗理念設定。事實上,黑格爾早已批評過康德這種主觀性設定無法真正觸及現實的社會歷史。馬克思則進一步指出,目的論總是指涉行動者具體目的的實踐範疇,其生成於現實的社會歷史活動,這使得其因果概念真正具有改造現實的客觀效力。基於這種因果概念,歷史科學作為一種具有實踐旨趣的歷史解釋模式,在以“目的論”把握社會歷史總體時能夠與現代科學世界觀相容。需要注意的是,社會歷史本質上是包含目的性之人類行動的“創造物”,因此,歷史科學的這一解釋模式並不能如物理科學般進行精確的說明或預測,而是具有源自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規範性解釋意義。由此,自由行動也可以被合理設想。

誠然,人的行動總有其目的性,否則便無行動可言。但這並不意味著馬克思完全從行動者的目的來理解因果概念,否則又會倒向“隨心所欲”的主觀“意識構造”範疇。事實上,馬克思雖然主張以包含主體目的的構造性活動說明因果概念,但他認為這種行動(如創造歷史)是在作為以往實踐活動對象化結果的既定條件下進行的。因而,對因果概念的說明也要參照作為行動之條件的客觀現實前提。這樣,在某一段社會歷史範圍,行動者本身又可被視為處於一定因果效力中。這也將馬克思與唯心主義對因果概念的主觀性規定區分開來。因此,在社會歷史研究中,研究者可以將某一歷史時期中特定方面抽象截取出來作出準確全面的描述,並依據因果概念之必然性對其進行科學把握,恰如歷史科學對資本主義這一特殊歷史階段所進行的政治經濟學研究。但是,這種因果概念之效力終究只是出自有限領域的事後理論建構,而非自然因果概念所表述的實體或事件間外在必然關係,因此不能將其不加限制地拓展運用到對社會歷史的總體把握。那種認為人類歷史受到永恆必然因果效力支配,並據此還原全部社會歷史乃至預測未來的觀點,在馬克思看來只是資產階級理論家的“幻想”。這樣,就需要比這種因果論更全面的目的論解釋模式作為規範性線索把握社會歷史總體。

綜上而論,因果論與目的論之間的矛盾之所以看似不可調和,是因為近代哲學以來,因果概念或被單純歸結為機械論的“自然因果”,或被片面規定為主觀目的性或意向性。而馬克思基於實踐活動理解的因果概念,並未將因果論和目的論單方面地相互還原。正如康德討論目的論與因果論關係時所言,如果取消二者間的相對獨立關係,無論是將任何一方歸結於另一方,都會使理性陷入“狂熱”。而馬克思將二者在一定範圍內綜合起來,進而使得因果論與目的論兩種歷史解釋模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彼此相容。因此,在理解“歷史科學”時,需要同時考慮其所蘊含的兩種解釋模式或兩種邏輯,將其視為互為前提,卻又相互獨立的兩種把握歷史的方式,進而更加全面地把握社會生活。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馬克思哲學的康德主義闡釋路徑研究”(18YJC720033)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華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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