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放著不拿出來也不行?”“不行!違法!”

“我就放着不拿出来也不行?”“不行!违法!”

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認罪認罰案件被當庭宣判。

被告人趙某某本無違法犯罪記錄,現在某工地打工,工作相對穩定。2017年年初在扒舊房建新房的時候,趙某某將其父親遺留在老房子中的一把土火槍轉移存放在自己家中。2018年年底,丹江口市公安局官山派出所接群眾匿名舉報,在趙某某家中將該槍支查獲。經十堰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土火槍依靠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系非制式火藥槍,認定為槍支。

“我就放着不拿出来也不行?”“不行!违法!”

審查起訴過程中,趙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願意接受處罰,適用認罪認罰程序。

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趙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趙某如實供述罪行,可從輕處罰。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了該案,並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檢察官提醒:國家對槍支、彈藥有著嚴格的管控,除法律規定可以配備槍支的單位和人員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種類、制式的槍支,不論行為人處於什麼目的,且該罪屬於行為犯,不論其是否使用了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切忌隨意買賣和私藏槍支、彈藥,並及時向公安機關上繳手中非法持有的槍支和彈藥。

“我就放着不拿出来也不行?”“不行!违法!”

審核:饒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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