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放着不拿出来也不行?”“不行!违法!”

“我就放着不拿出来也不行?”“不行!违法!”

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认罪认罚案件被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某某本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在某工地打工,工作相对稳定。2017年年初在扒旧房建新房的时候,赵某某将其父亲遗留在老房子中的一把土火枪转移存放在自己家中。2018年年底,丹江口市公安局官山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赵某某家中将该枪支查获。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火枪依靠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我就放着不拿出来也不行?”“不行!违法!”

审查起诉过程中,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赵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国家对枪支、弹药有着严格的管控,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不论行为人处于什么目的,且该罪属于行为犯,不论其是否使用了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切忌随意买卖和私藏枪支、弹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上缴手中非法持有的枪支和弹药。

“我就放着不拿出来也不行?”“不行!违法!”

审核: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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