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是指執法辦案民警結合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為了將法治宣傳深入人心
景寧公安
全新推出首檔以案說法類欄目
《以案釋法》
接下來將每個月不定期地確定主題
憲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等等等等等等
通過以案釋法
將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
與大家關係密切的案例
定期向社會發布
切實將法律知識傳遞到大家身邊
第十一期:
為朋友兩肋插刀插出個窩藏、包庇罪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
案件報送單位:景寧縣公安局經偵大隊
供稿:景寧縣公安局經偵大隊 李紅
檢索主題詞:窩藏、包庇罪
案例
01
案件簡介
2017年12月21日景寧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在辦理鍾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中發現,2017年1月,鍾某的朋友朱某與鍾某商討好出逃事宜後,朱某在鍾某潛逃外地時,為其提供交通工具、電話卡、住宿場所,為鍾某的順利潛逃隱匿提供幫助,並在明知其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併網上追逃的情況下,仍和鍾某合夥經營超市,並用自己的身份證為鍾某辦理寬帶業務、工商註冊、購買車輛、店面租賃等事宜,其行為已經涉嫌窩藏、包庇罪。
02
調查與處理
景寧縣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景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鍾某等人已被執行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03
法律分析
1、朱某等人在明知鍾某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的情況下,仍為其潛逃提供幫助,其行為已經構成窩藏、包庇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在明知鍾某被我局網上追逃的情況下,仍為其潛逃提供幫助,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窩藏、包庇罪。
2、朱某等人主動到我局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悔罪意識強,系自首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04
典型意義
人生在世,樂於助人,實為善事。但萬事萬物自有約束,切不可意氣用事,明知朋友違法犯法,仍為其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提供幫助。朋友違法犯法,應當勸其主動投案,爭取自首情節,以此能從輕處罰,方為良友;朋友違法犯法,幫其逃匿隱藏,妄想能逃避法律懲罰,到頭來,不僅不能為朋友洗罪反而令自己深陷其中,此為傻友。
包庇、窩藏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典型的“好心辦壞事”行為。除了一些屬於雙方利益交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不得已幫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其餘的大都是因為礙於朋友情面、義字當頭,不計後果的幫助犯罪嫌疑人逃匿隱藏。然而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這不僅不能夠幫助朋友逍遙法外,反而使其犯罪情節更加嚴重,自己亦將身陷囹圄之災。
審核:鍾 健 梅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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