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火作業引發火災致4人死亡 獲刑三年六個月

(原標題:明火作業引發火災致4人死亡 男子獲刑三年六個月)

男子指使沒有氣焊特種操作資質的人員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沒想到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男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8年4月13日,王某將位於瓦房店市得利寺鎮某公司氣調庫內的鐵架子、鋁管等物品承包給張某來拆卸,並賣給張某。氣調庫屬於具有火災和易燃易爆危險場所。2018年4月18日,張某在事先沒有進行消防審批,也沒有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指使阮某、袁某使用電氣焊切割固定在氣調庫四周牆體和頂棚上的鐵架和鋁管等,並僱傭程某、劉某等人搬運切下來的物品。氣焊作業時產生明火,引燃牆體和頂棚外包裹聚氨酯泡沫板,導致氣調庫著火,程某、劉某當場死亡,袁某燒傷後因醫治無效,於2018年6月15日死亡,阮某燒傷後因醫治無效,於2018年8月9日死亡。

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違反生產、作業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指使沒有氣焊特種操作資質的人員在具有火災和易燃易爆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事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事中亦未採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發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安全生產秩序,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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