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同日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2月20日上午,安慶市太湖縣法院通過雲間互聯網法庭、大觀區法院前往看守所,分別對兩起涉疫犯罪案件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兩地法院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從嚴從快,從立案到宣判均僅用時2天。


強行駕車衝卡,太湖法院“雲宣判” 全市首例涉疫犯罪案件

2月20日,太湖縣人民法院首次應用雲間互聯網法庭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安慶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同日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湯泉鄉苗石村根據防控工作需要,安排村幹吳某負責值守胡河路口,吳某將自己的皖ADG6××轎車停在苗石村胡河組路口做阻攔、設卡之用。2020年2月13日7時許,被告人胡某駕駛皖A89J××轎車準備外出釣魚,行駛至上述路口時,因吳某的轎車停在路口設防而不能通行。吳某向胡某解釋疫情防控期間政策及上級文件精神,不能外出釣魚。胡某不聽解釋,執意要外出釣魚,並反覆質問是否挪車讓行,吳某答覆不能放行並給其出示禁止釣魚的工作指令。胡某心生不滿,隨即發動自己的轎車兩次撞向吳某的轎車,造成吳某的轎車車身前方左側損壞。隨後吳某電話報警,胡某在現場等候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同日,經太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皖ADG6××小型汽車損失價值人民幣5996元。

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同日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案發後,被告人胡某的近親屬代其向被害人賠償了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為發洩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太湖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調查,且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遂對被告人做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同日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該案從案發到一審宣判用時8天,太湖縣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瞭解案情,從收案到宣判僅用了2個工作日,按照速裁程序審理,從嚴從快依法裁判。通過案件審理,形成有效震懾,正確引導人民群眾理解、配合、有序參與疫情防控,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注入強大法治正能量。


強行衝卡 毆打工作人員

大觀區法院當庭宣判一起涉疫犯罪案件

2020年2月20日,我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路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案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從立案到判決僅用時2天。

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同日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同日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安慶兩起涉疫犯罪案件同日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全市各社區根據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2月8日發佈的《關於實施封閉式管理的通告》要求,對全市所有住宅小區(村莊)、單位等實施封閉式管理。在宜銅新村小區門口設立的防疫卡點由工作人員元某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月14日傍晚7時許,被告人路某在未辦理上班人員工作出入證情況下,準備強行進入宜銅新村小區。路某在受到阻攔後與防疫志願者王某發生爭執,元某上前進行勸阻。但被告人路某不聽勸阻,隨即開始辱罵元某並用右手擊打元某頭部與面部。後元某經醫院診斷為耳鳴、耳損傷。

考慮疫情實際情況,法院決定在看守所開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路某毆打受國家機關委託在防疫卡點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由於被告人路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後,路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法官提醒

時值舉國全力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之際,理解、支持並自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受到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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