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還不清楚加計抵減政策如何享受?看這篇就夠啦~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是為配合增值稅稅率下調出臺的一項全新的優惠措施,今天就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政策】还不清楚加计抵减政策如何享受?看这篇就够啦~

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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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2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如何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3

如何計算並填寫相關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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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點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1.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3.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後設立,但設立後三個月內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

【舉例】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4.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併計算,然後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注意:

(1)在計算銷售佔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

(2)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後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這裡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

5.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8.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如何申請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申報端、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敲黑板:由於加計抵減政策是按年適用的,因此,2019年提交《聲明》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在以後年度仍可適用的話,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聲明》,並在完成新的《聲明》後,享受當年的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並未要求納稅人必須在每個年度的第一個申報期就提交《聲明》,納稅人可以補充提交《聲明》,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申報舉例

【舉例】某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6月,一般計稅項目銷項稅額為1300000元,進項稅額1000000元,上期留抵稅額200000元,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餘額100000元;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1000000元(不含稅價),徵收率3%。此外無其他涉稅事項。

該納稅人當期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呢?

【解析】

一般計稅項目: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300000-1000000-200000=100000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000000*10%+100000=200000元

抵減後的應納稅額=100000-100000=0元

加計抵減額餘額=200000-100000=100000元

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1000000×3%=30000元

應納稅額合計:

一般計稅項目應納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0+30000=30000元

【申報表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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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

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9欄“應納稅額”中“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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