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承诺公告》”)。

现就《承诺公告》中的“ 一、承诺事项具体内容”部分补充以下内容:

为了更好地确定收取商标使用费的具体比例,张裕集团会同有关方面先后赴国内其他多家酒类上市公司就商标使用费收取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和交流,这些酒类上市公司目前收取商标使用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1.25%—1.5%之间,并且均不将商标使用费用于广告投入。

张裕集团向其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华投资有限公司、意迩瓦萨隆诺控股股份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就上述考察结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告和说明。

张裕集团上述四方股东在经过反复讨论和论证后,认为:对“主要”二字,按正常理解,只要超过50%就算达到标准。张裕作为葡萄酒龙头企业,与所考察的其他酒类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可比性,张裕集团本可以按近拟比例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将其用于宣传本合同商标和相关产品。但为了支持张裕股份发展,决定将“主要”二字确定为51%;修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将商标使用费收取比例从2%下调至0.98%,此后所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不再用于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

除此之外,《承诺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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