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政府投資條例》落地:施工單位不得墊資建設;地方政府若違規舉債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將被追責

剛剛,今日國務院正式發佈《政府投資條例》。

這是我國對政府投資的首部行政立法,統一了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這將對數萬億元政府投資產生影響。

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根據投資主體不同,可以分為政府投資和非政府投資等。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8年,全社會完成固定資產投資64.57萬億元,比上年增長5.9%,同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達到90.03萬億元,2018年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已經佔到國內生產總值的72%。

2016年12月14日,國務院發佈《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並於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規範的對象是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而對於政府投資行為的統一立法則遲遲沒有落地,這也使得政府投資主要依據於發改委等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出臺的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類部門規章制度。

實際上,國務院早在2001年就開始起草《政府投資條例》,在2010年的時候,國務院法制辦曾公佈《政府投資條例(徵求意見稿)》,但一直未通過公佈。2018年的立法工作計劃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條例》並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至今日,該條例終於出臺,可謂是一個重大成果,但同時也可以看出《政府投資條例》制定的難度之大和要求之高。

和2010年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內容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最明顯的變化點是篇幅內容上,正式稿只有39條,而原來的徵求意見稿有57條;此外,在具體內容上也有重大變化,比如對於“政府投資”的定義,此前徵求意見稿將財政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以及國家主權外債資金等的投資都納入政府投資的範疇,而正式稿僅把包括了財政預算內資金,範圍更加狹窄。

條例主要共分為六個部分。具體主要闡明瞭以下問題:

一、總則

1、政府投資的定義

  • 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2010年徵求意見稿對“政府投資”的定義更為寬泛,指的是在國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而其中“政府性資金”又包括了:

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


2、政府投資資金主要投向

主要包括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包括但不限於:

  • 社會公益服務
  • 公共基礎設施
  • 農業農村
  • 生態環境保護
  • 重大科技進步
  • 社會管理
  • 國家安全等

國家會建立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3、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

  •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4、政府投資方式

  •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
  • 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對政府投資方式做了比較詳細的列舉和定義,在此列出供大家參考:

第十條〖投資方式〗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政府投資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貼息等方式。第十一條〖直接投資〗對於本級人民政府事權範圍內的政權建設、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需要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可以採用直接投資的方式,通過撥款投入。採用直接投資方式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實施管理。第十二條〖資本金注入〗對於需要發揮國有經濟控制力和影響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經營性項目,可以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資。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形成的股權屬於國有股權,由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

5、政府投資綜合管理

  •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改委)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 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二、政府投資決策

1、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 項目單位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2、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重點

  •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 可研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 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研批覆及國家標準和規範;
  • 法律法規等規定應審查的其他事項。

3、可簡化審批的項目

  • 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
  • 部分擴建、改建;
  • 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
  •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而緊急建設的。


三、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1、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要素

  • 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2、列入年度計劃項目應符合的條件

  • 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須可研報告已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須已按國家規定辦手續;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四、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1、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條件

  • 應符合本條例和法律法規;建設條件不合規的不得開工。
  • 國務院規定應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規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

2、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

  •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3、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要求(編輯:金融監管研究院)

  •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 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按國家規定繳回國庫。


五、監督管理

1、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基本要求

  • 主管、監管部門應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 項目單位應通過在線平臺報送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3、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

4、政府投資年度計劃、項目審批和實施及監督檢查信息應依法公開。

六、法律責任

1、對相關人員人員責令改正及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 對不合規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 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 為不合規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 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 項目單位未按規定將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轉移、隱匿、篡改、譭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
  •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 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 轉移、侵佔、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3、責令改正並酌情暫停、停付或收回資金,暫停或停止建設,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 未經批准或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 弄虛作假騙取項目審批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
  • 未經批准變更建設地點或對規模、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 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 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不按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4、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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