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訟師”涉敲詐勒索獲刑12年,曾將檢察長、法院院長拉下馬

她與妹妹一家合住的房子裡,客廳裡總是坐著找她打官司的訪客,離婚的、被非法佔地的、放貸難收的

……只要她覺得“有理”,就會將案子收下。

“民間訟師”涉敲詐勒索獲刑12年,曾將檢察長、法院院長拉下馬

2019年2月27日,一審第二次開庭,王淑珍(左)和程津福。 圖片來自庭審直播視頻截圖

66歲時,山西運城河津市的退休教師王淑珍被捕了,涉嫌敲詐勒索。

過去幾十年,她是當地教育系統的名人,1989年獲得過縣級優秀教師、運城地區勞動模範、全國優秀教師。

但過去十年,她轉換戰場,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代理了30多起民事案件、行政申訴案件和一起刑事案件申訴,為其他當事人提供的法律建議難計其數。

與許多律師、公民代理人不同,王淑珍代理案件時常常舉報、控告相關公職人員,尤其是公檢法人員。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18名被王淑珍舉報的幹部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紀委及運城市紀委的處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劉少華、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長原建強。

2019年2月27日,山西省運城市芮城縣法院對王淑珍案做出一審判決,敲詐勒索罪名成立,且4起事實均與其代理的案件有關。王淑珍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妹夫程津福因參與其中兩起獲刑5年6個月。

一審判決前8天,《運城日報》發表社論《紮實有效開展“改革創新、奮發有為”大討論》,將王淑珍“誣告陷害幹部”作為反面典型。

根據芮城縣檢察院在官方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發佈的文章,案件宣判前,該院檢察長張夢京曾三次聯合縣公安局局長、縣法院院長召開“三長聯席會議”。文章寫道,“三長會議”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進行把關,“做到依法懲治精確打擊”,但文章發佈後不久即被刪除。

數年維權路

如果不是2007年的那場爭執,王淑珍或許不會徹底走上替人維權的路。

王淑珍妹妹的女婿亓加良說,爭執源於王淑珍和妹妹一家在河津市城關村附近承包的一片土地。那年夏天,城關村裡有人強行佔地,毀了王家的青苗,並被警察帶走。在王淑珍拒絕為村民出具諒解書後,又有人深夜潛入田地邊的王家院落,填井斷路,剪壞電纜,搗壞房屋,還拆除了農場的變壓器。

後來,亓加良還在自家院子裡被城關村的村民打了。他說,自己在報警後到當地醫院驗傷,鑑定結果為輕微腦震盪。

亓加良說,為了這些事,王淑珍曾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但警方未在第一時間立案。她又跑到河津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告狀,半路上卻被兩個騎著摩托車的人,用一根裹著紅綢的棍子打在了腿上。亓加良說,她隨後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右腿粉碎性骨折,後經河津市法醫檢驗所鑑定為輕傷。

從那時起,王淑珍開始到河津市的公檢法機關討說法。每天早上8點,亓加良騎著摩托車將王淑珍帶到河津市公安局門口,把人放下就走。王淑珍拄著拐慢慢走進公安局的院子裡,局長或者相關負責人如果不在辦公室,她就坐在門口等,直到對方現身。

“民間訟師”涉敲詐勒索獲刑12年,曾將檢察長、法院院長拉下馬

王淑珍。受訪者供圖


但河津市公安局也沒有就此立案,王淑珍就往河津市檢察院、運城市檢察院跑。“去了直接敲批捕科的門。”亓加良說。

城關村村長高俊民是帶頭填埋王家水井的人之一,因為王淑珍的控告,他常常受到上級部門的壓力。他找到王淑珍的前同事劉中科從中斡旋,希望給王淑珍一些經濟賠償,將農田引起的各種糾紛私下了結。

但王淑珍拒絕了私了的提議。4月2日,劉中科告訴新京報記者,“她說這個錢我不能要,不然我就真的說不清了。”

不斷奔走下,案子終於有了起色。事發4個月後,毆打亓加良的村民高全生等二人被行政拘留,但執行暫緩;5年後,高俊民因拆除變壓器、填井斷路等行為,被判犯破壞生產經營罪;6年後,毆打王淑珍的嫌犯被警方抓獲,並因故意傷害罪獲刑2年8個月。

不過,身為被害人的亓加良、王淑珍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均未獲得賠償。

2008年,亓加良在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高全生等人主張健康損害賠償,王淑珍為其公民代理人。但因為高全生等人針對行政拘留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所以民事訴訟被中止,6年未決。

2014年,王淑珍再次代亓加良起訴高全生等人,河津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叫王軍。依據王軍事後為芮城縣檢察院寫下的情況說明,高全生主動找王軍調解此案,王淑珍則提出案件已過7年,各種損失共計40萬元。

“王淑珍說她從來沒見過高全生,只在王軍辦公室見過幾次高的律師。”王淑珍的二審辯護律師範辰說,王淑珍稱數次交涉後,她與高全生的律師在王軍的見證下達成一致,由高全生賠償39萬元。

中國工商銀行轉賬記錄顯示,2014年6月23日,高全生支取現金39萬元。王軍當天收到後,手寫一張收條,“今收到高全生叄拾玖萬元正”,之後王軍將39萬元轉給王淑珍。

依據民事訴訟法,法院如果參與調解,協議達成後應制作民事調解書。但河津法院未就此事出具調解書。“所以這不算法院調解,只是法官參與了民間調解。”4月3日,王淑珍案一審審判長、芮城縣法院法官張永生說。

後來,高全生給的這39萬元,成為王淑珍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之一。

民間訟師

為了那場爭執,王淑珍學了不少法律知識。

她於2017年6月被捕後,女兒把她的舊物搬到自己家裡,僅法律書籍就有30多本,合同法、物權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很多書上都有王淑珍劃下的重點、寫下的批註。亓加良說,王淑珍為了省錢,還經常到新華書店的法律圖書部抄法條。


“民間訟師”涉敲詐勒索獲刑12年,曾將檢察長、法院院長拉下馬

王淑珍的部分法律書籍。受訪者供圖

河津市公安局信訪科的薛學省曾是王淑珍做老師時的同事。王淑珍來公安局辦事時,會找他聊聊案子,講起法律來頭頭是道。“但她不會讓我給她出主意。出了信訪科該找誰,她完全清楚。”薛學省說,維權的幾年,王淑珍已對河津市公檢法各部門的位置、人員瞭如指掌,就連河津市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曾向有官司的親友推薦王淑珍。

在河津,不委託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反而委託親友代理案件並不少見。多位受訪者表示,委託親友的費用比律師低,而且“熟人靠得住”。

依據民事訴訟法,除律師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成為委託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與民訴法基本相同。

根據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除民事、行政案件外,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委託公民代理,適用民訴法中關於委託代理人的有關規定。

河津市西梁村村民阮穩傑就是經人介紹後找到王淑珍的。2008年,他進京上訪回到河津後被逮捕、起訴,涉嫌的罪名是非法採血、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罪,一審被判6個月拘役。但判決中認定的事實發生在1998年,當年,河津市檢察院便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人在獄中的阮穩傑,託朋友鄧建唐找到了王淑珍。王先後到河津市檢察院、運城市檢察院為阮穩傑申訴。

從河津到運城要先坐長途再換公交,單程3個多小時,大多數時間是她一個人來回跑。她不放過任何一個檢察長接待日,帶著手寫的材料一次又一次重複案情。鄧建唐說,後來她還記下了檢察長的車牌號,趕在下班前便等在檢察院門口,攔車喊冤。

2011年,運城中院撤銷了河津法院的判決,以一事不再理原則為由,改判阮穩傑無罪。後來,王淑珍還為其申請了國家賠償,阮穩傑獲得人身自由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共計9萬餘元。

多名曾經委託王淑珍辦案的當事人說,王淑珍接下的案子,往往一件就要耗費數年。期間,她負責寫材料、遞材料、開庭等全部工作,只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

漸漸地,她成了河津市的名人。她與妹妹一家合住的房子裡、客廳裡總是坐著找她打官司的訪客,離婚的、被非法佔地的、放貸難收的……只要她覺得“有理”,就會將案子收下,有的案子她一聽就會回絕。她曾得意地對亓加良說,“有些案子只有我才辦得了。”

與名聲相伴而至的是危險。王淑珍的女兒說,丈夫曾收到過一條短信,對方稱如果王淑珍再代理案子,就會有人“弄”他兒子;後來,她在漆黑的樓道里被人用磚頭拍了腦袋,她伸手阻擋,對方倉皇逃走。亓加良也說,王淑珍獨居時,家中的玻璃在某天深夜被人打出一個黃豆大小的彈孔,報案後,警方猜測是鋼珠所致,然而附近沒有監控,案件至今未破。

代理費引來的麻煩

儘管代理了許多案件,王淑珍並不以此為生。作為一名退休教師,她每月有3000多元退休金。

3名受訪當事人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在代理他們的案子時,王淑珍未收取費用。出於感謝,有些當事人收到判決後會帶著禮物前來探望,有時送一箱牛奶,有時送幾盒保健品,偶爾也會有人請她吃飯。

“來找我的人說,皇上都不白使喚人,就給我點錢。”接受訊問時,王淑珍對公安機關表示,有時她也會向當事人收取一些費用,但多數情況下是對方主動給錢。

“王淑珍收費沒什麼標準,有時候會收一些車馬費,有時候辦了幾年的案子就收幾千塊甚至幾百塊,兩起標的分別為100萬元和600萬元的案件,也只收取了1萬元。”王淑珍的一審辯護律師張晉宏說,法律並未禁止公民代理人收取費用,其中的合理部分還受到保護,“比如2010年,最高法院給重慶高院的回覆中說,對於受託人為提供服務實際發生的差旅等合法費用,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給予支持。”

但因為缺乏收費標準,王淑珍也和當事人鬧過糾紛,比如劉斌武案。

王淑珍案的一審判決顯示,2012年,劉斌武的兒子因車禍重傷,通過同村人衛永真向王淑珍求助。衛永真曾是王淑珍的學生,安排了劉斌武一家與王淑珍見面,並約定將最終賠償款的10%作為王的代理費。

但代理案件的兩年,王淑珍與劉斌武一家產生不少摩擦,“感情都沒了”,王淑珍甚至不願再與劉斌武見面。2014年案件宣判時,法院判決車禍肇事方賠償劉的兒子11萬元,王淑珍卻違背約定,要求將代理費提高到賠償金的30%。後來經過衛永真協調,劉斌武一家給了王淑珍3.6萬元。

但王淑珍曾向二審辯護律師範辰回憶,劉斌武一家給錢後並不服氣,夫妻二人曾到王家門口敲門、大聲譴責,說她“搶走幾萬塊錢”。王淑珍報警後,劉斌武和妻子當天晚上便分別寫下保證書,稱“不再找王老師麻煩,如有再犯,原(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聽從公安機關任和(何)處理”。4月2日,新京報記者在王淑珍女兒家看到了這份保證書,被夾在劉斌武案的材料中。

“不要把半個官場拉下馬”

熟悉王淑珍的人對她的評價是:“執著”“固執”“愛較真”。

上世紀90年代,王淑珍調到河津市機關幼兒園工作時與園長起了摩擦,被停薪停職後她直接告到河津市教育局;教育局未處理園長,她就向運城市紀委舉報了河津市教育局局長,歷時兩年。最終,那位局長和幼兒園院長分別受到一次嚴重警告和兩次警告。

幫人代理案件後,類似的情節仍在繼續。從2007年為亓加良被打等事維權時,王淑珍就在河津市檢察院檢察長劉少華那裡屢次受挫,她曾對律師說,劉少華“蠻橫、兇巴巴,從來不用正眼看人,上班時間滿身酒氣”。後來為阮穩傑案及另一案件申訴時,劉少華更讓王淑珍不滿,他要麼拒絕接受申訴材料,要麼收下材料後遲遲不做回覆。

“民間訟師”涉敲詐勒索獲刑12年,曾將檢察長、法院院長拉下馬

河津市法院,王淑珍多次來此處理其代理的案件。受訪者供圖

那時,檢察院剛建成的一棟小樓被推倒重建,王淑珍認為劉少華應負主要責任;那段時間,電視臺還播放了劉少華訪談,劉提到曾退回10萬元賄賂款。2014年,王淑珍把劉少華拆除新樓、退款“作秀”連同對案件不作為、上班喝酒等事一起寫成材料,到河津市信訪局、市紀委、市人大,以及運城市紀委、市人大等機關舉報。

2015年,運城市紀委調查後,給予劉少華開出黨籍和公職的處分。

因為另一起案子,2011年,王淑珍在河津法院與副院長原建強起了衝突。原建強動了手,王淑珍受傷,後經河津市公安局鑑定為輕微傷。

此後,王淑珍數次到河津市紀檢委、市人大常委會控告,兩個月後,原建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第二年,河津市紀委再次對原建強打人一事做出處罰,撤銷其黨組成員職務,建議撤銷其法院副院長、院執行局局長、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代理案件的這些年,王淑珍控告過一批官員。其中,河津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張因煥對王淑珍實施過司法拘留,5年後因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被運城市紀委撤銷黨內職務;河津市法院司法警察後某傑因超期送達執行通知書、超期結案以及未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被兩次處以黨內嚴重警告;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謝某剛因未履職被行政記過。此外,市檢察院助理檢察官袁某、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長李某等也在王淑珍舉報後被處罰,但具體的處罰原因並不清楚。

王淑珍的二審辯護律師範辰說,受到處分的官員只是她舉報官員中的一小部分,但至今為止,他還未發現王淑珍偽造事實、誣告官員的證據。

在王淑珍留存的文件中,新京報記者找到了她列出的舉報官員“成果”表。從表格上看,1991年到2017年間,河津市公檢法機關及政府部門的18名公職人員受到處分,其中6人被免職,其中部分有新聞報道、紀委文件等證據證明是王淑珍的舉報起到了作用,而另一些則暫時並無直接證據。

河津是個小地方,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總有牽牽絆絆的關係。因為舉報的事,曾為王淑珍在案件中斡旋的劉中科勸過她一次,“不要對官員太過苛求,不要像楊三姐告狀,非要把半個官場拉下馬。”王淑珍沒答話。

調解出來的“辛苦費”

或許因為王淑珍執拗的舉報,當地不少官員都對她有所忌憚。如果有案子落在她的手裡,一些人會私下裡找她,求情,送錢,試圖獲得諒解。

2008年,河津市陽村鄉連伯村村民周世民在村裡修路,卻被村委會拖欠了工程款,他向法院起訴後勝訴。但連伯村屢次不執行法院判決,依然拖欠工程款。他因此找到了王淑珍。

依據2009年陽村鄉黨委會議材料,時任鄉黨委書記呂武榮為了保持連伯村“村情穩定”,決定暫緩工程款執行。王淑珍拿到會議材料後,將其作為阻礙執行的證據,向河津市信訪局、市紀檢委控告呂武榮及連伯村村長楊毅剛,持續多年。

2013年6月15日,呂武榮找到王淑珍,在她的門縫裡塞進一封信。信裡寫道,“人生在世,難免有時候會說錯話或做錯事,過去的事情不可挽回了,將來的事還來得及改正。”他沒有提及具體事項,但表達了對王的歉意,希望獲得諒解。

王淑珍留下了這封信,記下了時間,但仍未停止控告。2015年下半年,連伯村村民馬保民突然來到王淑珍家,送上了10萬元。

針對此事,王淑珍對範辰說,馬保民曾經幫忙緩和她與連伯村村長楊毅剛的關係。依據呂武榮向檢察機關提供的情況說明,呂武榮得知此事後曾囑咐馬保民,希望他也為自己求求情。

依據馬保民向檢察機關提供的情況說明,他是呂武榮的好友,10萬元是他自願送給王淑珍的,呂武榮並不知情。4月初,記者多次聯繫馬保民,對方拒絕接受採訪。

接受警方訊問時,王淑珍說收到10萬元後她有些動搖,想送回又作罷。她說女兒和呂武榮是好友,曾借給呂10萬元,她沒向女兒問過此事便把這筆錢當做了還款。

2016年下半年,另一名被舉報人——連伯村村長楊毅剛也做出了類似選擇。他找到鄉聯校校長曹建珠和劉中科調解,數次邀請王淑珍見面、吃飯,最終在2017年4月29日以10萬元換取王淑珍停止控告。

當時連伯村執行困難,王淑珍則要求儘快支付款項,於是河津市法院主審周世民案的法官王軍也參與了此事調解。王淑珍在日記中寫道,2017年4月26日,王軍打電話提出調解此事,王淑珍通知了曹建珠。第二天下午,王淑珍、曹建珠、程津福、楊毅剛等人來到河津法院二樓的接待室,與王軍一起商量剩餘工程款的結算。

劉中科說,後來王軍離開調解室,曹建珠主動提出由楊毅剛向王淑珍、程津福支付10萬元,作為兩人多年來的“辛苦費”,並表示楊毅剛會盡快支付剩餘的工程款,只希望王淑珍可以暫緩控告。一個小時後,雙方達成一致。

調解3天后,劉中科打電話向王淑珍詢問何時、怎樣支付這10萬元,對方回答“去找程津福”,並表示不願參與。曹建珠便幫忙安排,找人把10萬元送到了程津福家,程沒有拒絕。

因敲詐勒索獲刑

王淑珍沒想到,楊毅剛派人將10萬元錢送到程津福手中後一個半月,他便向河津市城區中心派出所報案,稱遭到敲詐勒索。第二天,王淑珍和程津福分別被警察從家中帶走,刑事拘留,並於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

後來,王淑珍的一審辯護律師張晉宏提出,她數年間多次控告本地公檢法工作人員,河津司法機關應當迴避,本案轉由運城市芮城縣檢察院公訴、芮城縣法院審理。

2018年8月,芮城縣檢察院以4起敲詐勒索罪和21起非法經營罪對王淑珍提起公訴。敲詐勒索罪事實包括2014年高全生通過法官王軍轉給王淑珍的40萬元;2014年王淑珍向劉斌武收取的3.6萬代理費;2015年和2018年分別從呂武榮、楊毅剛處各收取的10萬元。非法經營罪主要指她以公民代理身份收取的26.6萬費用。程津福被訴參與兩起敲詐勒索、8起非法經營。

針對非法經營罪,張晉宏在法庭上表示,王淑珍並未非法牟利,只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收取了一定的辦案費用,未冒充律師,也未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無法構成非法經營。

在敲詐勒索的問題上,王淑珍表示自己從未主動向楊毅剛、馬保民索取錢財,亓加良的40萬賠償款是在法院調解下得到的。她說,“我沒有敲詐任何人,也沒有敲詐勒索,是合法的公民代理。”

2019年2月27日,芮城縣法院對王淑珍案做出一審判決,4起敲詐勒索罪全部成立,但非法經營罪不成立。王淑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2年,程津福因參與兩起敲詐勒索獲刑5年6個月。

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機,採用威脅、要挾等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佔為己有,達到非法佔有之目的。”

案件的影響力,滲透到法庭之外。

2019年2月19日,王淑珍案一審判決的前8天,《運城日報》發表社論,將王淑珍案稱為“誣告陷害幹部”的反面典型,並認為藉此可以“充分激發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名知情人告訴新京報記者,該文件下發到了河津市各政府機關單位。

一審宣判後,芮城縣檢察院又發佈文章稱,為了王淑珍案,檢察長張夢京三次召開公檢法三長聯席會議,“承辦檢察官四次前往河津等地,與河津公檢法溝通案情,引導偵查取證”。文章隨後被刪除,運城、河津等5個本地新聞公眾號轉發了該文。

多年來,三長聯席會議在法學界多受詬病。王淑珍的二審辯護律師範辰說,刑訴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公檢法的關係應該是魏蜀吳,而不能變成劉關張。相互制約和監督,可以避免冤案;相互配合,協調辦案是冤案發生的重要原因。”範辰說。

4月3日,王淑珍案一審審判長張永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自己不知道該案召開過三長聯席會。

4月4日,運城市檢察院一名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王淑珍案之所以需要召開三長聯席會議,是因公民訴訟代理、上訪引起的案件在運城市是頭一件,因此要解決疑難問題。至於具體的疑難之處在哪裡,不便向外界透露。

目前,王淑珍、程津福均已提起上訴,二審開庭日期暫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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