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進一步適應當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需要,推進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991-2018)》的貫徹實施,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擬定了《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希望廣大市民積極獻言獻策,在2019年4月26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新路89號,郵編:400039),信封上請註明“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特此通告。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在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的電動兩輪車輛。其餘電動兩輪自行車統稱超標電動自行車。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

第四條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是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的主管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第五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規定有關電動自行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需要提交

的材料和申請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七條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研發電動自行車計算機登記管理系統並建立相關數據庫。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信息牌由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制定式樣並統一監製。

第二章 登記

第一節 註冊登記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買電動自行車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申請註冊登記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填寫《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表》,交驗車輛,並提供以下證明、憑證: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電動自行車購車發票等來歷憑證;

(三)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

第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電動自行車的類型、廠牌型號、車身顏色、技術參數及主要特徵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一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註冊登記,應當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中登記以下內容:

(一)電動自行車號牌號碼;

(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方式;

(三)電動自行車廠牌型號、製造廠名稱、車輛編號、出廠日期、車身顏色、總質量;

(四)註冊登記日期。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供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電動自行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合格證明與電動自行車不符的;

(四)電動自行車的有關數據不符合相關技術參數的;

(五)電動自行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非法改裝、拼裝、組裝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已經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 變更車身顏色的;

(二) 所有人變更姓名或名稱、住址、聯繫方式的;

(三) 變更其他登記內容的。

第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填寫《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變更車身顏色的,應當交驗車輛。

第十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中作變更記載。屬於變更車身顏色的,還應當確認電動自行車。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

(二)改變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七條 已經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

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填寫《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表》,交驗車輛,並提供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轉移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或合同。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內確認電動自行車,符合轉移登記要求的,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中登記轉移後的所有人信息。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已經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滅失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辦理註銷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填寫《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表》,並交回尚未滅失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符合規定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中登記註銷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申請報廢的電動自行車交售廢舊金屬回收部門。

第三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參照機動車號牌管理方式確定發牌機關代號,全市統一核發“渝A”字段號牌。

第二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使用固封裝置固定在電動自行車車身後部。對無法固定的,應當使用輔助裝置予以固定。

第二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實行實名登記制,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以本人名義申請註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損毀或者遺失(嚴格按照《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表述修改)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

第二十八條 對2019年4月15日前已購買且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在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預登記並領取預登記憑證,2019年10月15日起憑預登記憑證領取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信息牌,臨時信息牌有效期為三年(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辦理超標電動自行車預登記時,車輛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九條所述的證明、憑證;並交驗車輛,無法提供電動自行車購車發票等來歷憑證和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的,可由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本人提供車輛來源合法的書面承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此前已經發放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憑證已經失效,車輛所有人應當重新申領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發放臨時信息牌。

第二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發放工作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啟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領取正式電動自行車號牌。自2019年10月15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新版電動自行車號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此前已經發放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繼續有效。

第三十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電動自行車登記和業務。

代理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和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第三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和其他業務,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憑報案證明到登記地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系統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是指: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二)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四)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五)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六)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七)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的電動自行車來歷憑證是指購買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發票及其他合法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三十六條 原《重慶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範(試行)》自本規定發佈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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