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首宗认罪认罚重大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市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堂


湛江市首宗认罪认罚重大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市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堂


5月6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走私毒品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案由市中院院长廖万春担任审判长。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和林出庭支持公诉。此次庭审约持续半小时。

湛江市首宗认罪认罚重大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市法院、检察院“两长”同堂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受雇从昆明机场出境前往缅甸携带毒品回国。同月13日,刘某携带毒品乘坐飞机从缅甸到达泰国曼谷;次日15时许,乘坐飞机从泰国曼谷抵达湛江国际机场航站楼。刘某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湛江海关在刘某携带的行李箱及背包查获毒品氯胺酮6包净重2921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雇非法携带毒品氯胺酮2921克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该案是市中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在本案开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当庭承认其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刑罚。法院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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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是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向法院作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法院依法适用。法院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和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对庭审程序作出调整,保留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必要环节并适当简化,例如突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证据集中出示和质证等,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案快审”“集中高效”的优势。

当前,湛江法院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局良好,对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繁简分流,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基层法院在简单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判效率大幅提升。


采写:李蓝珊

摄像:许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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