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新政修訂版)

劉向東



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新政修訂版)


自2016年11月全國推行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使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臺了部分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截止目前,按照政策規定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住宿業(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69號公告)

2、鑑證諮詢業(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號公告)

3、建築業(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

4、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5號公告)

5、轉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8號公告和2019年第4號公告),將轉登記時間延長到2019年12月31日,並擴圍到所有年銷售額在500萬以下的一般納稅人(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加油站)


重要提醒:

1、上述納稅人是指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或季銷售額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沒有超過此標準的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上述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3、自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或季銷售額30萬),仍需就其開具專用發票的收入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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