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為員工繳存公積金?違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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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SD公司員工小龍女、楊過、阿雕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申告,要求公司為小龍女、楊過各補繳在職期間(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欠繳的公積金,為阿雕補繳在職期間(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欠繳的公積金,小龍女、楊過、阿雕一併提交《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關係存續時間。

2017年2月15日,住房公積金中心向公司送達《關於職工反映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三十天內理順小龍女、楊過、阿雕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如實登記小龍女、楊過、阿雕工資收入和每月應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所欠小龍女、楊過、阿雕的住房公積金。

2017年3月11日,公司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提交《異議函》,認為:1.小龍女、楊過、阿雕已離職,公司沒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且超過申告時效;2.公司經營困難,沒有繳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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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6日,住房公積金中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公司為3員工繳存單位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合計25678元。

公司對此不服,於2017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判決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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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律說法】

住房公積金屬法定義務,責令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受時效限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有權處理住房公積金投訴、督促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對違反上述條例的規定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具有進行追繳的法定職責。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公司是否需為三員工補繳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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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十七條規定:“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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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對象,住房公積金中心根據小龍女、楊過、阿雕提交的申告書、《勞動合同》以及公司提交的《異議函》,認定公司於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未為作為公司在職員工的小龍女繳存住房公積金、於2008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未為作為公司在職員工的楊過繳存住房公積金、公司於2006年7月24日至2009年7月23日未為作為公司在職員工的阿雕繳存住房公積金,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住房公積金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公司在收到決定書的七日內為小龍女、楊過、阿雕繳存單位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適用法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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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另一爭議焦點為小龍女、楊過、阿雕的申告是否已超過申告時效?退休後公司義務能否免除?

公司提出住房公積金中心於接到小龍女、楊過、雕申告公司違法行為,已超過了申告時效。筆者公積金中心作出責令公司為小龍女、楊過、阿雕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是行政處罰,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調整,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沒有針對員工對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告期限作出限制,故公司的此項主張於法無據。

補繳住房公積金義務不因勞動者已退休而免除,不受2年時效限制。

住房公積金中心責令公司為小龍女、楊過、阿雕補繳的住房公積金均系小龍女、楊過、阿雕退休前在職在崗期間發生的單位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該繳存義務不因勞動者已退休而免除,故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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