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新動向

根據江蘇省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的公告,

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一步推進建賬建制

各地稅務機關應引導和督促企業依法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正確計算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理確定應稅所得率

(一)為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全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的行業應稅所得率原則上適用《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幅度標準最低限

(二)各設區市稅務局可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發展、行業盈利水平等因素,對實際利潤水平較高的行業進行測算,在《辦法》第八條幅度標準內,另行確定本轄區相關行業應稅所得率,並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三、規範核定徵收方式鑑定程序

(一)核定徵收的企業,稅務機關一般應在每年第一個季度內完成重新鑑定工作;

(二)新設立的企業,第一個納稅年度的徵收方式不得事先鑑定為核定徵收;

三)查帳徵收的企業(不含上年新設立的企業),徵收方式不再鑑定為核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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