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19年4月1日後購進農產品如何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扣

19年4月1日後購進農產品如何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扣

問:我公司是罐頭食品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1日以後罐頭產品的稅率調整為13%,請問我公司如何適用購進農產品增值稅加計抵扣政策?

新政:19年4月1日後購進農產品如何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扣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第五條規定,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於4月9日發佈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五 》問題二“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主要生產13%稅率貨物,請問2019年4月1日後購進的農產品,能否在農產品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 解答中明確:不能在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2019年4月1日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則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於4月4日發佈的《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二》問題四“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產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解答中明確: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領用農產品用於生產或委託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分所購進農產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

據上,你公司生產13%稅率的貨物,2019年4月1日之後購進農產品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個百分點。4月1日之後加計抵扣的比例不再區分農產品購進時間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後,統一在領用時按照1%加計抵扣。【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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