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说法:合同有效,怎么房屋不是自己所有?

每日说法:合同有效,怎么房屋不是自己所有?

以案说法

2015年9月5日,赵某通过某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购得房主钱某房屋一套及附属的1-1储藏室一个并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证书,随后赵某接收了该房产。2015年12月10日,赵某使用该房附属的1-1号储藏室时,发现该储藏室被孙某占用,并以该储藏室已由自己购买为由拒绝腾房。赵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立即腾空赵某所有的某县经三路12号某储藏室,并判令孙某赔偿赵某租赁费2000元。

孙某称,赵某所述储藏室自己已使用多年,早在2012年6月7日孙某与原房主钱某签订”证明书”一份,内容为:“某县经三路某401室与501室地下室的关系做此证明,501室所有人孙某以每平方1500元的价格购买的是401室钱某所有人的地下室。401室所有人钱某以每平方1400元的价格购买的501室所有人孙某的地下室。如果自己买卖房屋,必须出售自己购买的地下室。”所以,原房主钱某将该储藏室与孙某所有的储藏室进行交换并一直使用至今,赵某所述1-1号储藏室由己方购买所有,认为赵某无权要求腾房。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钱某所签订的“证明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未经登记,房屋转让不发生效力。因此孙某不享有位于某县城经三路某401室附属的1-1号储藏室的所有权。而赵某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位于某县城经三路某401室房屋及其附属物1-1号储藏室的所有权,孙某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应占用期间租赁费。

鑫涌律师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可知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劳动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事实,欺诈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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