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六年!哈尔滨公开庭审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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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是两高和公安部联合自2019年1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哈尔滨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吕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虽然以本人的来说是过重了,不过也是在法定的量刑区间之内,只能说这个吕某某撞枪口上被塑造成典型了,杀鸡给猴看。


根据指导意见,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吕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他的量刑区间为3年-10年

由于吕某某2013年因诈骗获刑,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吕某某在载客10人以上的公交车上实施犯罪,根据指导意见,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因此,吕某某2个从重处罚,他的刑期在7-8年左右,由于他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判了6年,虽重,但也在法定范围之内。


由于指导意见出台后,在公交上抢夺方向盘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经算是非常严重的罪行了,随随便便都3年以上了。而且也规定在指定的情节里面,即便没有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得判缓刑。

所以目前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比抢劫强奸都要重,各位多注意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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