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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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有些人偏偏背道而驰,认为“自己凭本事借到的钱,凭什么还你?”对于这类借钱不还的人,我们该怎么办呢?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的那些事······

快搬好小板凳,一起来学习吧!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的那些事······

01

什么是民间借贷?

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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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有多久?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催要或提醒借款人,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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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受20年最长保护期的限制。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对于超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03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明确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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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下列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04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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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起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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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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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在确定借贷关系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据)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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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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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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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借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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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借或偿还借款,应当保存支付证据。对于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如用现金方式交付的应当保留现金来源、现金交付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事后就实际支付金额产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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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

(一)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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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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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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