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掌摑海口公交司機一審判4年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掌摑海口公交司機一審判4年

庭審現場。海口美蘭區法院供圖

碼上讀 掃碼看女乘客掌摑海口公交司機一審被判4年 本報海口5月9日訊 (記者鄧海寧 通訊員王倩)5月9日上午,女乘客陳某榮掌摑海口30路公交車司機一案在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某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12時30分許,陳某榮在海口市港澳開發區登上了一輛30路公交車準備前往海口西站。該車駕駛員為海口公交集團公司司機符某明,陳某榮上車後因車費問題和符某明發生了爭執,當車行駛至海口西站時符某明提醒陳某榮下車,陳某榮沒有理會。約13時50分許,該車行駛至海甸島五西路萬福新村附近時,陳某榮來到駕駛座旁邊質問符某明耽誤其時間,並將駕駛座上方懸掛的一面國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陳某榮把國旗撿起來,陳某榮在車輛仍在行駛過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左側臉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採取制動措施將車停穩後報警,並關閉車門等候公安民警將陳某榮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榮無視國法、不顧公共安全,毆打正在行駛過程中的公交車的駕駛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

毆打公交車司機

屬於何種不法行為?

海南京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喻學林表示,毆打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可以被追究與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相對應的刑事責任,對於此類行為,可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如司機本人受到人身損害,則可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責任;如果公交公司的車輛受損,公交公司也可以依法要求肇事者賠償相應的損失。

在本案中,法院經審理判定肇事者陳某榮無視國法、不顧公共安全,毆打正在行駛過程中的公交車的駕駛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範圍內判處4年有期徒刑。(鄧海寧 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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