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殭屍車”處理之困:壓根兒不知道歸哪管

“殭屍車”處理之困:壓根兒不知道歸哪管

資料圖。記者 李曉磊/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特約撰稿 胡慧馨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長,淘汰報廢的舊車數量也隨之增加,大量積滿塵土的廢棄“殭屍車”被隨意停放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使之成為現代城市的另類“景觀”和管理頑疾。

這些“殭屍車”長期隨意停放,不僅強佔公共資源,而且存在安全隱患。然而整治“殭屍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這些“殭屍車”即使長期無人問津,依然是法律意義上的個人所有財產,屬於有主物,無論是物業管理單位還是公安、城管部門在處置“殭屍車”時均存在困難、顧慮。首先,認車難。大多數報廢車因使用年限長,轉手買賣多次,無法確定車主信息和聯繫方式。其次,舉證難。對於長期停置在路邊的車輛,如何舉證確認該車輛已達到了報廢年限,目前沒有統一認定標準。再次,處置主體不明確。對於長期停置在路邊的車輛,究竟歸哪個部門來處置,目前沒有明確規定,處置車輛產生的相關費用如何解決等問題在實踐中也存在爭議。

依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目前,僅有五類“殭屍車”可由交警部門直接處理。一是明顯屬於拼裝、報廢車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第1款的規定,交警可扣留車輛,予以收繳,依法強制報廢。二是經過查詢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發現棄置車輛屬盜搶涉案的贓物車輛,交警部門可依法扣留登記,並移交辦案單位。三是涉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車輛,交警部門可調查核實車輛信息,能夠確認為假套牌、逾期未參加安全檢驗的車輛,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相關規定,通過電話、信函、登報等方式及時通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限期接受處理。四是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罰的,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的,交警部門可依法對車輛進行暫扣。五是查無涉案嫌疑但屬無主的車輛,可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13條規定發佈招領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依法收歸國有。除這五種可以認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廢棄車輛相關部門均難以進行處置。

據新華社消息,5月6日,國務院公佈了最新《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與舊辦法相比,它有四大亮點:一是高度重視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工作,規定了拆解的報廢機動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等“五大總成”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備再製造能力的企業予以循環利用,消除了報廢機動車零部件再製造的法律障礙等。二是在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中,增加了存儲拆解場地、設備設施、拆解操作規範等方面的規定。三是刪去了報廢機動車的收購價格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的規定,取消了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特種行業許可。四是在報廢機動車回收程序、違法拼裝機動車等有關問題上,強調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銜接等。

由此可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工作將比以前更加規範,車輛申請報廢實施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程序和手續也將大大簡化。這對於日後欲申請報廢的機動車所有人想必確能起到積極的鼓勵作用。但鑑於新辦法要到2019年6月才開始正式實施,筆者認為破解“殭屍車”困局,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對於現存辨認難、舉證難的“殭屍車”,應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及物業管理單位的作用進行清理。社區設立舉報箱,鼓勵居民進行舉報。對於小區里長期停置的“殭屍車”,物業管理單位應建立檔案,詳細記錄車主信息、停車時間等,方便有關部門查找。

其次,各部門要聯動執法。政府主導推進,住建、市政、商務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公安、市政、街道等相關部門協同聯動。對於街道、社區反饋收集的“殭屍車”信息,公安部門可委託城管部門及時採集車牌、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通過“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詢”“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庫”等系統查詢比對車輛相關信息。

再次,明確車輛報廢獎懲機制,鼓勵老舊機動車按程序報廢。鼓勵和支持民營資本投資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拉動該行業改造升級,提升產業附加值,形成良性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報廢機動車收購價值迴歸,進一步盤活報廢機動車回收鏈。

最後,細化公安、環境、工信、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處置“殭屍車”的具體權責。“殭屍車”的處置經常在各部門之間“踢皮球”,之所以出現扯皮推諉的情形,原因在於沒有明確的監管責任主體和管理措施。此次新發布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也未解決該問題。因此,需要督促各部門對自己的相關職責進行明確,對現行物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沒有細化部分,仍需制定“殭屍車”強制處理條款,使其最終得到更好的處理。原標題:整治“殭屍車”,推進城市治理現代化(作者系法學博士,北京教育學院政法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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