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人辦事,事沒辦成,打關係用的錢還能要回嗎?

丈夫涉嫌違法被拘留後,其妻子劉女士動了“歪心思 ”,意欲花錢“撈人”,不料人沒“撈”出來,錢也打水漂了。無奈之下,劉女士將收錢男子訴至法院,要其還錢。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合同糾紛案件,並以該筆債務系非法債務,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為由,依法駁回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託人辦事,事沒辦成,打關係用的錢還能要回嗎?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是一起“委託合同”引發的糾紛案,很明顯劉女士就是本案利益的受害一方,為何法院竟“不管”了,直接駁回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呢?

讓我們再回顧一下這起案情:劉某的丈夫鄧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為能去看守所看望鄧某併為其辦理監外執行或減免刑期事宜,劉某委託黃某幫忙找關係,並先後支付了黃某現金6萬元。隨後,黃某未能幫其辦成監外執行或減免刑期的事情。之後,黃某退還了劉某現金3萬元,並向劉某出具了一份欠條,確認欠劉某2萬元。對於另1萬元,黃某則稱已經在找關係時用掉了。劉某對此並不認同,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黃某歸還其欠款5萬元,並支付利息。

託人辦事,事沒辦成,打關係用的錢還能要回嗎?

經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黃某收取劉某的費用,為其找關係幫鄧某辦理監外執行或減免刑期事宜,雙方存在委託合同關係。但是,其委託的事務屬違法事項,其二人亦存在擾亂司法公正的主觀惡意,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更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劉某與黃某之間的債務系非法債務,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據此,不予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託人辦事,事沒辦成,打關係用的錢還能要回嗎?

鞏志芳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主任

本案涉及的爭議點在於:一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問題,二是關於《民法總則》當中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所應當遵循的民法基本原則問題。

首先,關於本案中劉某與黃某之間的委託合同是否成立關係到法院對劉某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並給予法律保護的一個認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三點:1、當事人締約時有相應的締約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及公序良俗。那麼在本案中,劉某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委託黃某為其找關係幫鄧某辦理監外執行或減免刑期事宜,雙方之間債的內容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規範及公序良俗,系非法債務,合同不成立,也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我國《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關係為主要規範對象的公法規範,民事活動必須在其秩序的框架中進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斷中,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範的,會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本案當事人明顯違反了民法總則中這一規定。

託人辦事,事沒辦成,打關係用的錢還能要回嗎?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也不是絕對自由的,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等的必要約束和限制,從而協調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係,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正如這起案件所反映的社會現象,人們有權利行使“自由”,甚至逾越法律的紅線去處理問題,尤其是在中國這種“人情社會”的理念之下,“靠熟人”、“疏通關係”、“花錢買自由”比比皆是,也因此為更多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便捷通道。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情不但違反了法律,更是對社會公眾信賴利益的嚴重破壞,對社會秩序的泯滅,勢必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要牢固樹立法治理念,要懂法、守法、遵法。遇事不要慌,更不要盲目的相信他人,一定要走正當合法途徑,通過正常的辦理流程解決問題。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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